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对2013年度(即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2013年的太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太原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有关事项如下详细介绍。
一、太原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13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的,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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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地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
三、太原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原则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应当贯彻“提低扩中限高”的原则,以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
四、太原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1、自2013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2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当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一是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43号)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290元;清徐县1190元;阳曲县1090元;娄烦县990元。二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其他单位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实行最高缴存基数限制;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9元,3倍为12027元。
4、缴存基数超过12027元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纳税。
5、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 太原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及相关要求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10%、个人6%,不得高于单位12%、个人12%,在上述范围内应当以偶数分别确定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
2、同一开户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缴存比例确定后,在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住房公积金的缓缴和降低比例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以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进行补缴或提高缴存比例。
2、上一年度经批准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但经济效益未见好转的单位,需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批、备案后继续执行。
五、太原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调整方式
(一)柜面方式调整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填写《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
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并制作《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通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前台柜面进行调整。
(二)单位版方式调整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用户只进行基数调整的,可以通过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平台直接进行调整,同时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报送至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住房公积金单位版用户进行比例调整的,只能通过柜面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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