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定向使用,2007年,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深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办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其他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贷超过三期(含三期)以上的,暂停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待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后再行办理。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第一次办理提取后,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至全部结清贷款本息止。租住本市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自第一次办理提取后,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至不再租住本市住房止。
3、同一户口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4、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交有效个人身份证件及相应证件原件外,还应提交复印件。
5、单位或其他人员代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单位证明或委托书及身份证等。
6、职工因非住房规定用途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债务的,需由法院判决后出具可以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法律文书,方可办理提取。
7、单位不按有关规定为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办理核准盖章手续的,职工可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自督促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单位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核准提取,受托银行依据管理中心的核准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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