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对帐卡》,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资料,按照规定的可支取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开本市支取
(1)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注:如提供一代身份证的、或者二代身份证的地址信息为本市行政区域的(包括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另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出境定居支取
(1)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离、退休支取
(1)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四、家庭生活困难支取
1、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缴费依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支取金额为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的公积金额度(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中的有关规定,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2、职工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支取(如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
(1)由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3、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支取
(1)职工本人的《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每季度办理一次)。
五、购、建、修房支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携带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对帐卡》及密码,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供资料,按照规定的可支取额支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提取
1、购买本地(市区、锡山、惠山及江阴、宜兴)商品房
(1)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和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支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或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2、购买本地存量房
(1)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支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3、购买异地自住住房
(1)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支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4、购买经济适用房
(1)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经无锡市产权监理处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5、拆迁购房
(1)本人名下的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补房款差价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支取金额为补房款差价收据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6、购买军转房
(1)本人与部队签订的购房协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支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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