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有关政策和标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制度办法,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的相关政策。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相关改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办法。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制度办法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办事指南:
政策法规处
1.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3.受理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等有关政策的咨询。
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
1.工效挂钩。2.职工增资(升级)备案。3.企业军转干部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处
办理非标准工时制审批。
劳动争议仲裁处
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处理;2.续签劳动合同的审查鉴证,有附加条款和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鉴证;3.集体合同审查。
就业处
1.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社居委、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2.单位(除劳务型公司外)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培训补贴、职介补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认定证明、减免合同鉴证费。
办公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二楼“再就业优惠政策办理窗口”。
3.下岗失业人员申办小额担保贷款。
办公地址:户籍所在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区劳动保障局、区担保机构。
4.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
5.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就业延期”。
6.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
7.单位办理劳务派遣中介机构输送或派遣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补助资金。
8.下岗失业人员合伙创办或合伙经营企业、腾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申请补助资金。
9.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补助资金、再就业园区(街)补助资金。
10.职工子女顶替。
11.外地工人调入、我市工人调出。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信访接待服务指南
一、 法规依据
1、 国务院《信访条例》;
2、《安徽省信访条例》。
二、 服务内容
负责本级职能范围内信访事项的受理、拟办、交办、归档。
三、 受理要求
(一)信访人应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即局五楼信访接待室或局各中心咨询窗口)提出;
(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三)集体反映问题时,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提出事项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应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
四、 接待人员
见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五、 办公地址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信访接待室
六、 咨询电话
约访0551-6356397,
来信0551-63536420
您的信息仅供预约咨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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