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的救助对象有哪些?城市社会救济和农村社会救济对象标准有哪些?
救助的对象有三类:
一是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
二是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
三是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
①城市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定期定量救济对象),无固定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居民(临时救济对象);
②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弱残职工;
③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被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的党、政、军、特人员中无家可归者,生活困难的台湾同胞、去台人员亲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下乡知识青年,计划生育医疗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生活困难的刑事犯罪分子家属,生活困难的归国华侨和侨眷等。
城市困难户救济标准,以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原则,项目包括国家供应的生活必需品和其他一些必需品,以及一定数量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救济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规定,并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整。
农村社会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农村社会救济主要由政府负责;农业集体化以后,主要由集体经济负担。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救济的任务是:
①对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依无靠的老人、残疾人和孤儿,采取依靠集体供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办法,实行“五保”,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供养的形式有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②对农村中全家收入维持不了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发给救济费。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国的社会救济正在逐步由低层次向高层次过渡。经济不发达地区,已由单纯维持贫困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发展为以扶优、扶贫为重心,解决贫困人民温饱问题,开始由救济型向福利型转变;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社会救济原有的社会功能逐步由社会保险所代替,如建立合作养老保险、合作医疗保险等。
社会救济源于中世纪世俗和宗教的慈善事业。15~16世纪之交,西欧国家的政府有的开始借助教会和私人的慈善事业来主办济贫工作,并予以立法干预。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规定国家开征济贫税,将管理济贫工作的责任委交教区,并允许各教区征税充作济贫费用。17~18世纪美国大体上仿照此法,但贫民所得的救济甚少,教会也只限于救济信徒中的贫民。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劳工领袖们极力促使政府干预社会贫穷问题。在德国和英国,工人阶级开始在福利的立法方面显示政治力量,要求实施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的广泛规划。1897~1930年间,大多数欧洲国家都采取社会保障措施,社会救济已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成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对象是没有劳动能力,或收入不足以维持法定的最低生活标准(贫困线)的家庭。救济金额常随救济对象的家庭人口和贫困程度(有的国家包括病残、老龄、孀居或被遗弃等情况)而定。这种社会救济以法律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者,经过申请和核实,就有权享受救济。
社会救助一词,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通常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因此,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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