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移流程全国各省统一规定,以北京转到上海为例,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 入职上海单位之后,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社保,至少缴纳一个月的费用后,请上海单位人事部或者职工本人,去上海社保中心开接收函。
2、 凭接收函,到北京社保局,说明要把社保帐户的资金转到上海账户,把接收函交给北京社保局,接下来北京社保局反馈一些材料。
3、 大概一个月左右,北京社保账户上的钱转到上海的账户口上后,需要拿着步骤2中北京社保局发放的材料,到上海的社保局办理接续。
4、 这样在北京的养老保险全部转到了上海的账户上,养老保险的年限就是:北京+上海的。
5、 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在上海交,流程大同小异,只不过在上海开户需要本人操作。
注意:接收函的有效期通常是60个工作日,即个人开了接收函要在60个工作日内去原来交保险的地办理,过期失效,需要去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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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出了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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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其中,扣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后,单位缴费比例不足12%的,仍按12%比例转移,转移金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计算转移,其中“统账结合”前的个人缴费随同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计算转移,其中,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统一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按11%计算为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转移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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