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日前公布,与已经实施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比,新《办法》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删除了城镇户籍的限制,将参保对象从原来的城镇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缴费人员。
“2008年规定的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2011年调整为28万元,2013年提高至34万元。”市医保办相关人士解释说,新《办法》则规定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适时进行调整”。
市发改委等部门日前宣布,本月起上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将正式启动。本市居民四类大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目前“大病保险”从四类个人经济负担较重的疾病起步,具体为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和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城乡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个人支付部分可由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执行“社区定向转诊”制度。患四类大病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再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试点初期,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办法》在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中先行实施,新农合参合人员暂保留现行大病保障政策,待实现市级统筹后再行衔接。
【适用人群】
城居保中先行实施,新农合暂保留现行大病保障政策,待实现市级统筹后再行衔接
【涵盖病种】
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和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
上海定点零售药店扩大医保结算 包含"自负段"
为了进一步方便本市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市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将从原先的“个人医疗账户段”扩大到“自负段”。
从4月1号起,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先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自负段”标准。对此,市民表示欢迎。
据悉,医保结算分为三段,账户段、自负段和共负段。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结算由“个人医疗账户段”,扩大到“自负段”后,将有利于病人配药,分流二、三级医院压力,也有利于药店和医院平等竞争。需要提醒的是,定点零售药店的系统需要逐步调整升级,调整完成后将全面向市民全部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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