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都邦保险公司领导关注及总公司市场部的大力推动下,都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寿险相互代理申请已于4月26日获中国保监会批准。
都邦保险与信泰人寿公司的相互代理业务,将在双方互有机构的地区开展,能优化公司业务资源配置,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并将有效促进都邦保险业务规模和客户群的扩大,实现双方互惠共赢,协同发展。双方将在财产险、责任险、“百万身驾”系列产品及其他产寿险产品等多方面开展相互代理合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双方进一步发展壮大。
都邦保险总公司市场部将在公司领导的统一部署下,扎扎实实地落实相互代理的各项工作。
相互代理也称交叉销售,是保险业内部资源整合和共享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提高保险集团公司集约化经营、增加保费收入,然而实施起来还是有不少无奈。
在中介渠道中,业内公司的相互代理是重要的一方面,不过一般都局限于保险集团控股的产、寿险公司之间,在各自的客户营销关系上,销售对方的产品。
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人士坦言,他希望能与自己集团内的产险公司相互代理,合作共同发展,但由于集团旗下产险公司的保单业务基本来自于中方大股东,而非市场行为,渠道市场化较高的寿险公司无法与产险公司的渠道对接,目前两家公司并未开展相互代理、资源互补的计划。
关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代理对方产品的业务,保监会曾经发布通知,保证互代业务的规范化。
一、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等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省级行政区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者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二、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确保服务质量,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三、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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