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然而,据了解,摩托车交强险市场并没有其他车型交强险市场那么火爆,很多保险公司并非直接拒保,而是以各种各样荒唐的理由进行变相拒保,使很多摩托车车主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没有利润成保险业拒保主因
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解释,近年来,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均是亏损状态。他算了一笔账,新版交强险自费率方案2008年2月实行以来,摩托车的交强险费从180元下调至120元,而保险最高赔付额从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了12.2万元。摩托车出事后,可能会造成人员和车辆损伤,他们赔付不起,所以才停止此业务。
拒保交强险是违法行为
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交强险条例》,财产保险公司有出售摩托车交强险的义务。交强险本身就不是一个盈利性的险种,它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如果有任何保险公司以何种理由拒绝承保,都是违反规定的,是一种违法行为。
保监会:做好摩托车交强险的承保工作
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切实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各保险总公司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考核指标等方面,限制各分支机构承保交强险,否则我会将依法追究总公司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做好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公开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总公司、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本公司或本地区经批准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时间和投诉电话等。各保险公司必须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及时承保。
探索完善摩托车交强险费率
有条件的保监局可根据辖区内摩托车交强险经营情况,按照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探索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摩托车交强险地区费率因子。地区费率因子上下浮动标准暂不得高于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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