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六)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入校学习、被判刑、出境定居、工作调动、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增量房)、二手房(存量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增购面积部分)和其他自住住房等;
2、建造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批准、城建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翻建自住住房是指根据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环保部批准试行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规定,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自住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大修工程且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下的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性(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可申请按年提取本人、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租赁住房,月房租支出占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是指职工租赁住房,用于本家庭居住,实际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夫妻双方工资收入)比例25%以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离休、退休,是指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离休、退休年龄,已取得离(退)休证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指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1、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因公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公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或者大部分、部分丧失劳动机能,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入校学习,是指在职职工重新入校学习,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被判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是指在职职工到他国或地区作永久性居留,即定居,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5、工作调动,是指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离开本市,并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单位宣告破产,是指在职职工所在单位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含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撤销)等原因,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在职职工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被列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月领取由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职工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是指在职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四类重大疾病,家庭承受高额治疗费用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是指在职职工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两年(两整年)内,夫妻双方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以非夫妻关系购买住房享有共同产权的,可按本条前述规定一次性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权的个人享有产权部分的购房额度。
(一)购买商品房(增量房)、房改房、征收安置房(增购面积部分),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或房屋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为准,计算提取时限;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发票金额。
(二)购买二手房(存量房)的,需在房屋交易后,以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证日期为准,计算提取时限;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契税完税证缴税购房金额。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以规划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日期为准,计算提取时限;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项目工程预算书工程造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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