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位。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1248号华清园(三阳路轻轨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公积金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2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2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2012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2013年度职工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13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计缴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900元。
(二)根据武汉市统计局2012年全市职工工资等有关统计数据的公告:2012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8942元。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最低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二)确因经济状况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住房公积金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2013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2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于每年12月份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五、竭诚服务、规范审核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缴存单位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年度月缴存额度的调整工作。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受托银行及经办网点,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要认真审核。对未调整基数的单位须摸清情况上门指导,宣传政策到位,并做好促调工作。积极为缴存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帮助各单位落实好缴存额度调整工作。
(三)各分中心应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并指导所辖区域内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帮助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在调整缴存额度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联系。
咨询电话:82723068
或登录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咨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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