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劳动保障网的政策法规一: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多元评价、综合打分。当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入户。
第三条招调工人入户本市的,适用本办法。但调入市外干部、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除外。
第四条积分入户工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积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拟入户人员的纳税情况
深圳社会劳动保障网的政策法规二: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
(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等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二)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按月缴纳。
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费用。
深圳社会劳动保障网的政策法规三:
深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保障其退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后新进入我市事业单位并受聘于常设岗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新聘人员)适用本办法。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含定项)经费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相关经费安排工作,并负责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资金监管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养老保障有关事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事业单位新聘人员的养老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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