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地球似乎进入了不稳定时期,很多地震,暴雨等自然灾害席卷地球上的居民,让人们受到严重的损失。因此,巨灾险成为保险业热门产品。
云南省民政厅数据显示,“9•7”彝良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已达37亿元,相对于此,各保险公司的赔付显得杯水车薪。事实上,地震发生后,多家保险公司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第一时间赶赴灾区,设立理赔工作站。不过,尽管保险公司反应迅速,但明显有“一头热”的感觉,当地保险覆盖率极低是难以忽视的现状。
我国部分地区陆续遭受自然灾害,保险机构紧急启动抗灾救灾理赔程序。有关保险业应该如何在国家防灾减灾体系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如何加快建立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
何为巨灾?按照国际惯例,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和被保险人的事件即可被定义为巨灾。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
巨灾的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损失程度之大,一般超出人们的预期,由此累计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极可能最终演变成承受主体的灭顶之灾。
面对地震、海啸、飓风等巨大灾难,人类显得无力而又强大。无力在于体力微薄,强大则在于应付有方,巨灾保险即为其中一法,目前世界上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保险可以将巨灾风险转嫁给专门的保险机构,达成社会有效分工,从而提高政府运行效率,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这是一项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
在国际上,保险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数据显示,2008年和2011年是全球巨灾损失年,直接经济损失分别达到2690亿美元和3700亿美元,全球保险补偿分别为19.52%和31.35%,而北美的保险补偿占经济损失的比例高达76%和63%。在我国,近10年来自然灾害造成的年均经济损失在3000亿元以上,但以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市场化解决手段却远远没有把作用发挥出来,历次巨灾损失中,商业保险的补偿比例均不足2%。
目前我国巨灾保险缺位,使我国一些地区地震过后通过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恢复生产受阻,只能依靠政府救济、企业捐助、百姓捐款来帮助灾区渡过难关。国际上比较完善的风险补偿机制通常包括7个主体,区域灾民、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证券市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最后是中央财政救助。
事实上,灾害发生后,无论如何分散巨灾带来的风险,受灾群众始终是站在防范风险的第一位。然而,目前的情况是,越是自然灾害多发区,当地群众防范风险意识越淡薄。如此来看,对于我国而言,在快速敦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同时,实现保险广覆盖,依然是条艰难且不可逾越之路。
我国巨灾风险管理体制是以政府为主体、财政为支撑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这就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但同时也应该将保险业纳入到国家防灾减灾体系之中。对此,不少专家建议,可在3方面重点推进。
首先,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比如可以通过各级地方财政建立巨灾保险后备基金、对经营巨灾保险的单位予以税收减免政策等。中国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提出,投入不能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应当是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包括发行巨灾彩票、提供紧急融资担保、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创造条件等。
其次,要建立健全巨灾保险的法制保障环境。国际经验表明,巨灾保险高效发挥的国家,均形成了自己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如美国的《联邦洪水保险法》、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地震保险法》等。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可以规范巨灾保险市场,明确政府、保险人、投保人各自的权利义务,保证承保、理赔、巨灾保险基金、分保等有序有并效地进行。
其三,要培养全社会的风险意识。有调查显示,大多数受访者承认自身存在巨灾风险,但很少有人愿意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这种风险,更有不少人明确表示希望依赖政府救助。显然,不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就不可能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管理、共同分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制。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综合减灾“十二五”规划》已明确提出,应增强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显提高自然灾害保险赔款占自然灾害损失的比例,充分发挥保险在灾害风险补偿中的作用。随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推进,一个高效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将最终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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