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永安财险罚单连连不断,自2009年首创30万罚单以来,今年将罚单续集更是上演的淋漓尽致。
2009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反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安财险”)处以罚款和撤换精算责任人等两项行政处罚。这是首家因准备金违规提取而受罚的保险公司。
“保监罚[2009]7号”和“保监罚[200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永安财险2007年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不符合《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2007年准备金合计少提2.15亿元,由此导致2007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虚增,由-184%增至-151%,其2007年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虚增2.15亿元,2007年税前营业利润虚增2.15亿元。
未决赔款准备金又称“赔款准备金”,指在每一财务年度决算以前,保险人对已经索赔尚未赔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或者已发生保险事故、尚未索赔的保险赔款或给付所提存的资金准备。即保险公司从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出相应部分入转下一个会计年度,作为已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尚未赔付的资金来源。根据规定,财险、责任险和一年期人身保险业务均应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提存足额未决赔款准备金,关系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也与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密切相关。从另一方面来说,未决赔款准备金容易被保险公司当作“利润调节器”,用来调增或调减利润。有业内专家估算,对于一家年保费收入在150亿元的非寿险公司而言,每少提1%的各项准备金,就意味着“释放”出1.5亿元的账面利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监会作出决定,对永安财险作出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永安财险撤换其精算责任人彭从友。
今年6月,重庆保监局下发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潼南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因强制投保人购买保险,被罚款6万元。
据悉,2012年4月10日投保人黄某到永安保险潼南支公司投保摩托车交强险,该支公司工作人员称“交强险保费定额220元”,并强制投保人黄某一并购买了驾乘意外险。
重庆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永安保险潼南支公司罚款6万元。
中新网11月30日电保监会网站日前公告,涉嫌虚列营业费用,新疆保监局日前对永安财险连开两张罚单。
其中,因在2011年期间虚列营业费用,以报销办公用品费、燃油费、差旅费、日用品费、汽车租赁费的名义向沙依巴克区营销服务部、天山区营销服务部、头屯河区营销服务部、新市区营销服务部、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销售团队支付销售费用共计945716.8元,永安财险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丁国辉被新疆保监局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因在2011年期间虚列营业费用,以报销办公用品费、燃油费、差旅费、日用品费、修理费、印刷费的名义向营业一部、营业二部、营业三部、营业四部、代理部、奇台营销服务部、呼图壁营销服务部支付销售费用共计557898.39元,永安财险昌吉中心支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宋薇被新疆保监局给予警告处分,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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