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回顾2009年工作时表示,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权益提供司法保障。针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查研究,提出能动司法的要求,适时调整司法政策;制定适用合同法、保险法等11个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规范。
针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研讨
由江苏保监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协办的第二届江苏保险法论坛在南京举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是与会代表发言的关键词,来自保险法学界十余名专家学者以及保险实务界法务工作者、法院系统法官等近百人出席了论坛。
江苏保监局副局长葛翎在研讨中指出,江苏处于从“保险大省”向“保险强省”的跨越阶段,发展过程中遇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这些都需要保险法学的理论指导。此次论坛提供了一个司法审判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经营者沟通交流的平台,将推动全省保险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保险业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发言时透露,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即将出台,司法解释遵循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将对核保期限、免责条款范围、理赔程序和时限予以明确界定。
论坛还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视角对新保险法施行三周年进行了回顾和反思,研讨了保险法的发展方向。
记者关注到,对恶意拒赔的保险人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入选了本届论坛的研讨议题。与会专家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了美国为解决被保险人对保险监管需求极大但保险监管资源不足的结构性问题,引入惩罚性赔偿的规制措施,建议中国保险立法应赋予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亮点: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利益、代签名的法律后果、保险承保的确认及承保前保险事故的处理方法、保险合同的说明与如实告知义务以及合同撤销权、解释权、代位求偿权等24个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大了对投保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记者就其中几大亮点请业内和法律专家进行解读。
亮点一
是否如实告知由保险人举证
条款: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继续收取保险费或者给付保险金,又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保险金的;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其他”等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于被保险人。对同一事实,其中一人已经如实告知的,视为投保人已经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内容不一致,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解读:北京市律协保险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记华说,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也就是说没有询问的,投保人可以不说。但是,保险公司在投保单询问表中往往都有“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这个条款往往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挡箭牌。同时,针对保险公司的书面询问表,投保人往往持有的观点是已通过口头形式就未告知事项进行了告知。投保人的口头告知是否有效,也常常引起争议。此外,在人身险中,产生纠纷时,投保人一方已经通过体检能否作为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证明,法律需要明确。
江苏省法院针对该省2009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一项调研发现,保险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这个条款对投保人是有利的,也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精神。”李记华认为。
亮点二
代签名保险合同无效
条款: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亲笔签字(捺手印)或签章。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除外。
解读:李记华说,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客户填单签名的事经常发生。今后,除了投保人追认外,代签名的合同均被认为是无效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投保人的利益。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帮一些年龄大的或嫌麻烦的投保人代填保单,最后由投保人签名就行。目前一旦客户自己签名,合同就被视为有效。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提出,如果投保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仍可认定无效。“不过,如果不能举证则不利后果由投保人承担,所以投保人要谨慎对待签名。”李记华说。
亮点三
核保超时视为同意承保
条款:保险人同意承保,是指保险人以书面或其他形式作出接受投保人投保要求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未在合理期间完成核保并通知投保人,视为同意承保。合理期间参照保险行业同种类保险的一般期间确定。
解读:国浩律师集团律师詹昊说,生活中不时会出现投保人交了保费后发生保险事故却因保险人未承保、保单未生效而拒赔的情况,所以,承保这个程序实践上确实会有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怠工拖延,会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保障处于真空状态,损害投保人的利益。所以,提出“超时核保视为同意承保”很有必要。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处于合理期间内且未作出承保的保险事故如何审理给出了明确意见,并要求保险人承担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对投保人的保护力度。
亮点四
明确界定免责条款范围
条款: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解除或中止合同等部分或全部免除或限缩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解读:詹昊说,《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实践中,需要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条款太多,到底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是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包括所有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违约条款以及保证条款等;保险条款中被加黑的条款数量较多,难免会减弱醒目的效果及“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效果,怎样算是“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与明确说明呢……对这些问题,《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明确界定免责条款的范围,并对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作了详细规定,规定由保险公司进行举证,显然保护了在诉讼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
按原条款规定,购买重疾险等保险之前,如果故意隐瞒自己的某些病情,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应给予理赔。
新法也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业内人士表示,新法中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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