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经过几轮的征求意见和讨论后,终于最高人民法院紧急出台新《保险法》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明确在新保险法前成立的保险合同,若在新法实施后发生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等行为同样适用新法。
其中就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认定、保费退还、保险合同的撤销权、免责条款的范围界定等24个法律问题做出了司法解释。
一名知名律所的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给出司法解释的这些条文,涉及到了当前保险行业面临的热点问题,这与当前保监会的重点监管思路也是相符合的,例如车险理赔难、寿险销售误导、退保问题等等。
几次征求意见稿论证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论证会在济南召开,最高院民二庭、山东、江苏、重庆、上海、江西五省高院、济南中院、中国保监会法规部、山东保监局、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及4家省级保险公司法规部派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3)(以下简称《解释》)逐条进行了论证。
会议开始,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宫邦友介绍了该《解释》的制定原则和范围。说明是为解决保险法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制定的普遍性、原则性的解释,是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的解释,不涉及产、寿险业务的具体问题。
《解释》共四十条,涉及保险利益范围、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等内容。
与会人员对《解释》部分条款争议较大,如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条款;关于询问告知及告知义务人认定的条款;关于免责条款范围的界定条款;关于保险合同有关的代位权、撤销权条款等。虽然在论证时观点碰撞较为激烈,但出发点一致,既保证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规定和有关立法精神,又充分考虑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做到既要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又要保证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次论证,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制监督处处长刘学生从保险产品的经营特点、保险监管及法律层面充分表达并论证了保险行业的观点,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赞同;保险从业人员也对法官们关注和不太了解的行业内容作了充分的阐述、沟通及交流。
论证会总结时,宫邦友审判长表示此次论证非常充分,从法律统一性到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再到条款的道德导向性及公平性都做了充分的考虑和论证,并表示会将合理的意见及建议吸纳到《解释》中,该《解释》预计年内出台实施。
旧合同适用新法不可抗辩条款
此次最高法院紧急出台司法解释源于保险业内对于即将生效的新保险法在交接期具体问题的理解不一。“人身险合同往往期限较长,以至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新法施行后仍在履行,在此期间发生的一些行为和事件,因为新法已经施行,自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颇受争议的新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否保障旧法合同在这次的司法解释中亦予以明确。司法解释不仅规定旧合同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时,仍享受新法中两年后必须赔付的规定。
多个争议时间点从新法生效起算
此次司法解释对于多个争议时间点的算法让业内人士大感意外,不少已经未雨绸缪的保险公司不得不重新修改相关内部流程。
比如不可抗辩条款,司法解释规定,旧合同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2年后不得拒赔的“2年期”并不是由原合同订立的生效日起算,而是以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的生效日为准。
又比如,旧合同因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引起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30天期限也是从新法实施日算起。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在10月底完成对其保单的梳理工作。
此外,对于保险法施行前夕提出理赔申请的情况,新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40天完成理赔的起算点也从新法实施日算起,而非投保人实际提请理赔的日期。按照新保险法,保险公司核定理赔的期限最多30天,在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理赔协议后必须在10天内给付保险金,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在40天内解决拖赔、惜赔等问题。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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