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保险2013年度缴费公告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2-12-21 15:07:17

2012年就要过去了,2013年北京市医疗保险有了新的通知。近年来,医疗保险深受大家欢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购买医疗保险,对此,小编提醒大家应记住对自己投保的保险体检,时刻关注保险的缴费规定。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就办理2013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办理参保缴费时间

2013年度参保缴费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是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学校与托幼机构(以下简称:参保单位)规定的时间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凡是采取银行代扣缴费方式的,应在2012年9月24日前或2012年10月24日前以及2012年11月20日前按上述标准存入足够金额(备注:凡是使用借记卡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应在保证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多存1元钱)。

二、个人缴费标准

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0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

三、个人免交费资格验审

凡符合个人免交费条件且继续参保的各类人员(退养人员、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除外),持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确认的书面说明(原件与复印件)到参保单位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对于无行为能力或行动能力的,则由民政部门或监护人代为办理新年度财政补助资格验审手续。

城镇居民须持有效期限内的《低保证》或《困补证》;无业居民中的残疾人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交《低保证》、《困补证》以及《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等证件中的一种。

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参加的一种社会保险。它是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承受能力来确定大家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基本医疗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个人帐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

  意见指出,此次确定的目标是用两年左右时间,在所有统筹地区范围内开展总额控制。

年度总额控制目标如何确定?意见指出,各统筹地区要以基本医保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统筹考虑物价水平、参保人员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医保基金向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目标。这其中要扣除参保单位和个人一次性预缴保费、统筹区域外就医、离休人员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支出等费用,另外还要考虑各类支出风险。在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要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控制个人负担。

控制目标将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控制目标额将以统筹地区近三年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提供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为基础,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类别、定点服务范围、有效服务量以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等因素,并区分门诊、住院等费用,进行细化分配。

统筹地区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实施总额控制的程序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有效协商的机制,在分解地区总额控制目标时,应广泛征求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和参保人员代表的意见。

  费用超支拟由医疗机构合理分担

意见指出,按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在保证医疗数量、质量和安全并加强考核的基础上,将逐步形成费用超支由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分担,结余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合理留用的机制。

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将总额控制指标与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相结合,合理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和年终清算资金后,将总额控制指标分解到各结算周期(原则上以月为周期),按照定点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结算,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正常运行。对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周期内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超过的医疗费用可暂缓拨付,到年终清算时再予审核。对于未按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的,统筹地区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总额控制指标一定比例设立周转金,按协议约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以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

  医院不能为控制总额拒收病人

此前,一则“许多医院医保额度用完,患者看病须自费”的微博现身网上,引起网友热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曾为此专门回应,北京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总额管理指标是为了控制过度医疗,医院超标部分医保基金仍将予以支付,患者合理就医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意见要求,针对实行总额控制后可能出现的医院推诿拒收病人、降低服务标准、虚报服务量等行为,各地要加强监管。对于医疗服务数量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适当扣减质量保证金。要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明确监测指标,加强重点风险防范。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违约、违规医疗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外,卫生部门还提出,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医院数量和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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