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改进,保障制度条款越来越倾向于百姓,贴近民生。失业保险也是社会保险的一项,也是社会福利待遇的一种,它也在不断改进,争取将福利覆盖到更多的百姓。
近两年深圳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就发生了变化。
2012年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具有深圳市户籍;
2、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3、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4、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5、原工作单位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2013年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变更为:
1、异地务工人员也可领取(非深户籍员工);
2、深圳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3、非“自愿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职工。
符合以上新增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深圳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计算(2013年3月1日前),为1200元。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比如一名失业职工缴费满4年,按照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计算,共可领取4800元(1500元×80%×4)失业保险金;如果一名失业职工缴费满5年,共可领取7200元(1500元×80%×6)失业保险金。
今年3月1日深圳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与此同时,失业保险金调整为1280元/月。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失业后最长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上调为1280元/月
目前,深圳的失业保险费是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其中单位缴2%,职工缴1%,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职工每月要缴16元的失业保险费,单位缴32元。与此同时,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即是调整为1280元/月。
从201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均可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金申领。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并且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均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根据深圳市劳动服务中心公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办事指南》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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