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在会上说,《药品目录》是在2000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为了更好地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发展,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同时根据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的需要制定的。
此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与2000版相比,中成药品种由415个增加到823个,增加了98%;西药品种由725个增加到1031个,增加了42%。调整后的《药品目录》较好地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较好地体现了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精神,能够保障广大医疗、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
王东进说,此次调整目录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六条原则:一是坚持充分体现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把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作为调整目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二是坚持适应临床医药科技的进步和发展。尽量将那些具有良好疗效的新药、新剂型纳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三是坚持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与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统筹考虑,统一制定。四是坚持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兼顾地区经济水平和用药习惯差异。特别要考虑那些在基层医疗机构广泛使用的药品,使《药品目录》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五是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水平的相对稳定性与连续性。六是坚持专家评审制度,保证目录调整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在200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在200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和说明。
王东进强调,调整《药品目录》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在调整工作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明确了以保障参保人员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基本指导思想,提出了把握调整的范围和水平的基本原则,明确了药品评审的基本条件和科学程序,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从这项工作一开始,劳动保障部党组就给予了高度重视,要求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严格工作纪律。从工作方案的制定到评审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都坚持以“三严”保“三公”,坚持按程序办事,坚决遵守各项纪律,确保了评审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他说,调整工作聘请了一批讲科学、讲原则、懂政策、有责任心的专家参与药品评审。这些专家在医药领域有很高的学术造诣,是医药科学的权威,是“专家中的专家”。经过这些专家客观、公正、科学的评审,保证了《药品目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在调整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为搞好这项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支持。纪律检查部门的同志全程参与,环环把关,实施有效监督,使整个调整工作按照部党组批准的调整方案健康有序进行。
王东进最后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各省乙类药品调整工作的指导,加强对《药品目录》实施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在《药品目录》实施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关乎广大参保职工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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