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撞死了宠物狗,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和未尽到宠物管理责任的饲养人需各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4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机动车撞死宠物狗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以上终审判决。
2012年6月底一天的傍晚,陕西省泾阳县农民刘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西安一小区门口时,与张女士所带的一只宠物狗横过马路时相撞,导致该犬死亡。经交警现场勘验,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未确保行驶安全,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宠物狗主人张女士无过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张女士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万6千余元,并向法庭出具了其所有犬只的购买收款收据及喂养该犬所购买的狗粮、疫苗等收款收据。张女士的宠物狗为边境牧羊犬,事发时不足两岁,办理了相关养犬证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所饲养犬只因交通事故死亡,侵权人应当赔偿其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张女士虽然出具了其所有犬只的购买收款收据及喂养该犬所购买的狗粮、疫苗等收款收据,但该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且被告不认可,因此,法庭对以上证据不予认可;但该犬只系张所有,其财产权益应当予以保护。结合该犬只品种大小及饲养年限,经市场询价,确定市场价值酌情确定为6000元。该犬只未牵狗绳横穿马路,故其管理人对该次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女士2000元、刘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女士2500元,其余由原告张女士自行负担。诉讼费由张女士与驾车的刘某各半承担。
宣判后,张女士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刘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她的各项损失4万元及讼费。二审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动物交通事故如何定责?动物交通事故分为两种情况:一、动物为无主物或野生动物(非国家保管)。二、有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第一种情况基本无需定责,无需赔偿。第二种情况有宠物的、家禽、牲畜、动物园等情况。此种情况是应将饲养人或管理人作为事故当事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侵权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道交法的规定,按照过错责任进行归责处理。
动物死伤如何赔付?动物受伤应赔付医疗费等项目,死亡的赔偿等价物或市场等价货币。此处有争议的是高级宠物,高级宠物动辄上万,成交价格也不稳定。另外有的当事人会主张饲养费。原则上饲养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应赔付。
当事人如何确定?除去上户口的宠物容易确定饲养人,当事人较难确认,一般应采取村委、居委证明等来确定饲养人。国家管理的野生动物及动物园中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那么交强险如何赔付?交强险赔付是毋庸置疑,关键是动物死伤的,仍应赔付在财产限额内赔付。
温馨提示:如果司机撞了流浪动物,造成车辆损失,警方通常按照单方事故处理,由司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是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因撞击或躲避野生动物而造成严重损失,交管部门也会出具事故证明,由司机向保险公司或高速公路所有方索赔,直至进行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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