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下旬,蒋某跟几个朋友聚会,禁不住劝喝了一瓶啤酒。聚会结束后,蒋某壮着胆子骑摩托车回家了,结果路上被三大队交警查到了。经检测,蒋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4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要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驾照6个月。
交警发现,蒋某的违法行为可不止这一点,通过警务平台检查发现,他有A2驾照,可没有摩托车驾照,属于准驾不符。蒋某所骑的摩托车也早已过了年检,而且也没有购买保险。最终,蒋某被罚款1658元,记12分,暂扣驾照6个月。蒋某本以为参加学习,交点罚款就能了事,可他没想到的是,结果却并非如此。原来,蒋某的驾照从A2降成了B1,根据规定,AB型的驾照被记满分就要强制降级,他是开半挂车的,没有了A2照,也就意味着他这份工作也要丢了。
无独有偶,前日14时许,中山区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张伟带领交警在胜利桥附近对货车进行整治,交警陈进、赵桥发现一辆吉林牌照重型货车违反限行禁令朝胜利桥驶来,交警示意此货车靠边停下。随后,请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这时交警发现开车的司机李某神情慌张。交警发现副驾驶座上的人一身酒气,便问驾驶员:“你是不是也喝酒了?”李某解释说:“我中午就喝了2两酒,这么长时间肯定早吸收了,不会超标。”说这话时李某故意与民警拉开距离,陈进隐隐闻到李某身上也有酒味,便告诉李某因为违反禁行标志需要接受处罚,让他等候处理。
随后,陈进按大队指示将李某带回队里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李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6毫克,属于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根据规定,李某被吊销驾驶证5年,罚款5000元,并处拘留15天。
早在2011年5月1日,国家就开始实施相关法律,将醉酒驾驶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明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醉驾入刑”不仅为了提升机动车驾驶人员和广大行人的安全守法意识,也对2006年7月1日至今已6年半的适用期间始终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交强险产生相应的影响,使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处于劣势的交强险的法律功能得到正确认识。值得关注的是,“醉驾入刑”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时值一年一度民间最热闹的春节即将到来,本期《保险周刊》特别策划了一组报道,提醒读者在亲朋团聚时切勿酒驾。
谈及“醉驾入刑”,熟悉我国立法的人自然会想起,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明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围。自此,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构成犯罪。“醉驾入刑”不仅是为了提升机动车驾驶人员和广大行人的安全守法意识,也必然对在我国已适用6年半、备受关注的交强险产生相应的影响,具有完善我国交强险法律制度的促进作用,并且将对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到重要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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