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5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函号)的有关精神,经市编委研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成立的直属西安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机构,规格为正局级。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号)和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管理处的复函》(市编办函〔2011〕72号)精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信贷管理处、会计核算处、信息管理处、法规与审计稽核处、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管理处、监察室10个机构,下设省直分中心、西铁分中心、长庆油田分中心3个分支机构和新城区管理部、碑林区管理部、莲湖区管理部、未央区管理部、雁塔区管理部、灞桥区管理部、阎良区管理部、临潼区管理部、长安区管理部、蓝田县管理部、周至县管理部、户县管理部、高陵县管理部13个派出机构。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担负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起草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的核销。
(八)负责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和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部、省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的帮助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下,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严格管理、规范运作、优化服务,进一步加强资金归集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个贷发放量,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真正做到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为建设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做出更大的贡献。
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即日起,西安市将在全市范围内检查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有13689个单位162.69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仍有部分单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存在不缴、少缴、缴存基数不正常等情况,最近管理部门多次接到类似反映。
为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7月份起,在全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专项检查。8月底前,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西安公积金中心或下设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凡存在不缴、少缴、缴存基数不正常等情况的单位,必须到公积金中心或下设机构及受委托银行网点补缴已欠缴公积金,并恢复单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其间,对逾期仍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仍存在不缴、少缴、缴存基数不正常等不规范行为的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催建催缴、媒体曝光和采取行政执法等措施进行督促,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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