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是一种交通工具。提高汽车运输效率,可以提高社会生产率。汽车是非轨道车辆,灵活性较轨道车辆大。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越来越多的进入到人们的生活,说到汽车就不得不说说车险,为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国家关于车险方面的各项法律也是不断变更的。因此,针对以前保险法的缺陷与不足,同时出于为消费者的利益着想,国家相关部门对原来的车辆保险法做出了相应的修改。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新的车辆保险法较之从前有何新的变化。
变化一:明确理赔时间并且一次性通知到位。
车险中最容易引起纠纷的就是车险理赔问题,让车主头疼的是因为理赔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的各项理赔手续极其的复杂,从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计其数。针对这种现状,新保险法中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材料,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要在达成赔付协议后,10天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从做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变化二:车辆转让,保险照赔。
如今车市上汽车转让蔚然成风,二手车得到消费者的青睐,从而引发的各种权益纠纷也成了热点话题。在旧保险法中,机动车转让后车主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过户,如果未完成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而在新保险法中规定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会从接到通知后起30天内,按合同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对于因保险标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将收取的保险费按合同规定退还给投保人。
变化三:高投低赔已经过去。
现在消费者普遍气愤一个问题,过去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告知要按照市场价,而在出险后赔付时却按照买入价格赔付,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针对这一问题,新法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在合同中明确,出险后,要按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如果未约定保险价值,在出事后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变化四:第三者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现在很多交通事故后,受害者的索赔过程总是异常艰难,新保险法中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被保人对第三者担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
2012车辆保险法规参照新《保险法》执行,其明确规范了保险公司的行为,大力维护了车主和事故中第三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明显弥补了旧法中的诸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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