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方便的让大家清晰、准确的计算个人承担的社保费,青岛社保服务网根据2012年青岛社保的最新政策、文件,汇集整理了青岛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社保计算的方法,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国家、山东省、青岛市相关部门的文件和通知,市人社局对单位职工和自由职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进一步明确了2012年青岛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一、单位职工缴纳五险情况下的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工资的8%;
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9%,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七区)
单位按缴费基数的7%,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五市)
失业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个人按缴费工资的1%(农业户口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单位按行业种类分别为0.7%、1.2%、1.9%。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个人不缴纳。
根据青政办字〔2011〕143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行业按0.7%执行,二类行业按1.2%执行,三类行业按1.9%执行。”根据《青岛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驻五市用人单位2012年按照7%,2013年按照8%的比例缴纳,2014年全市用人单位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
二、 自谋职业人员两险情况下的缴费比例:
按照选择的缴费基数档次,养老保险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医疗保险:七区按照缴费基数的11%缴纳,五市按照缴费基数的9%缴纳。根据《青岛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驻五市用人单位2012年按照7%,2013年按照8%的比例缴纳,2014年全市用人单位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五市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按上述标准同步调整。”
青岛社保查询方式:
一是持个人相关材料就近到社保经办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查询。
二是通过拨打人社局民生服务中心咨询电话12333进行查询。
三是可以登录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个人查询和个人服务栏目,录入个人身份证号和查询密码进行查询。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与个人账户比例调整
为进一步增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功能,不断提高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4月1日起,调整医疗保险统筹金与个人账户比例。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记入标准为:
(一)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记入;
(二)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2%记入;
(三)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记入;
(四)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4.5%记入。其中,70周岁以下月记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记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计入。
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生育津贴调整
一、办理地点:福州南路8号三楼机关保险办服务大厅生育津贴待遇受理窗口;区属单位到各区机关保险办。
二、有关政策规定
1、生育保险缴纳基数及比例
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3、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
女职工合法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的对应产假天数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三、业务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
生育津贴待遇申请由用人单位在生育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0日前(统发工资单位5日前)到单位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待遇,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生育职工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准生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
(5)生育职工计划内流、引产的需出具病历和单位有关证明。
2、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当场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确认是否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资格,签署审批意见。留存申请人提供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联),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留存联)。
3、待遇拨付
(1)非财政统发单位参保职工
按月将生育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拨付到参保职工提供的银行账号(交通银行)。
(2)财政统发单位参保职工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部分由市机关保险办委托局统发中心代为发放。
四、相关表格的领取或下载
业务表格均可到市直及市内四区的机关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或在青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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