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作地点的转变,为了让参保人员的养老问题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养老保险也需要转移。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如何办理?有哪些流程?由于地区不同,业务办理流程也会有所不同,本文特此介绍了三个城市的转移流程。
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案例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步骤可完成转移接续
2月1日,已经在外地工作十年之久的李先生致电本报96369新闻热线称,他一直在西安工作,原单位缴纳了十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他想回西宁工作,却因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而伤透了脑筋。
就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介绍,李先生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直接转到青海来,我省已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以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
1.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2)将转移基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案例2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照基数12%跨省转移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下发《关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其中,扣除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后,单位缴费比例不足12%的,仍按12%比例转移,转移金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计算转移,其中“统账结合”前的个人缴费随同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利息)计算转移,其中,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统一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按11%计算为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转移额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补足。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案例3北京养老保险转移办理
1. 北京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转移办法
到原单位开据养老保险转移单,填写清楚现在的工作单位,(最好拿原调动手续)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管理部门签章,办理养老保险帐户转移手续,原单位做养老帐户减人处理;再到现单位盖章认可,到现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部门办理接受养老手续,现单位做增人处理;
2.办理了养老保险转移后,现单位也为你参加了养老保险,两者完全可以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以后办理退休手续,养老待遇不受影响!
3.抓紧时间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以保障自己的养老待遇!如果不能合并,退休以后的养老保险金会受很大影响!
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关系连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到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必须承认单位和被保险人在迁出地已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办理了基金转移和缴费年限,不得要求单位或被保险人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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