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成首要解决问题

发布者:张艳涛|发布时间:2013-01-29 09:05:33

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发展进行中,很多地方征地建设,这就牵涉到被征地居民的生活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居民失去土地的问题,国家和政府不断完善被征地居民养老问题,为求更好的为人民排忧解难。

记者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今后烟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将更完善 ,新征土地需先落实农民“养老”。

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缴费标准这样执行:个人缴费标准在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内由个人选择;集体缴费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若低于20%的,个人和集体应按选定的缴费标准适当增加缴费的倍数,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不高于土地补偿安置费,可以从中列支或抵缴。

已经领取本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原待遇继续领取;同时可自愿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两种待遇合并发放。

已经参加本市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缴费的人员,可继续按原制度缴费,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新文件的最大利好是,财政补贴占大头,个人和集体补助占小头(不低于财政补贴的20%),今后要提高保障水平主要通过提高征地补偿安置费和财政补贴等办法解决,有效解决了过去保障资金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占大头(70%),财政补贴占小头(30%),从而影响参保积极性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今后,烟台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同一个个人账户,利用同一个制度平台;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和效率相结合。

对新征土地,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对以前征地遗留问题,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相结合,提高被征地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引导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新征土地需先落实农民“养老”

16周岁以上即可参保

保险对象为,在新征土地过程中,被征地的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都是本次征地的保险对象,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通过参保得到相应保障。实行调地安置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被列为保险对象。

保险方案为,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勘测调查后,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针对具体保险对象、保险金筹集中财政补贴、个人和集体具体承担的保费额等内容,研究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并按规定公示通过,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个人和集体缴费多缴多得

不高于征地所得土地补偿安置费

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社保专户,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专用票据》。政府补贴在征地被批准3个月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保险方案落实到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承担。

个人和集体缴费。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每次征地时,个人和集体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费,以弥补因为失去土地对基本生活的影响,体现个人和集体在养老保险问题上的责任,个人和集体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和原则上不低于政府出资部分的20%,不高于此次征地得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由财政或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方已签字盖章的保险方案,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中抵缴。鼓励个人和集体积极缴费,多缴多得。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支付待遇

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根据规定,个人和集体缴纳的保险费分别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栏目(对没有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城乡居民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对应保险方案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中80%记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记入政府缴费补贴栏目。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完全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因新征土地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不参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数的计算。

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按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计算待遇(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其中70周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未满60周岁的在年满60周岁时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今后,烟台市将做好《意见》发布以前实行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原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的缴费、补贴等基本政策也可以继续实施,但将逐步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操作系统中,有个人账户的,要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数据信息和资金合并,按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标准计息和支付。对本《意见》发布前被征地政府补贴资金已存入社保专户但还没有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各地要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保险方案并将资金全部落实到个人账户。各地对原来发放的被征地农民的各项生活补贴应予以保留。

这项政策从2013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19日。政策实施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各县市区将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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