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案例讲解投保要点

发布者:苏伟|发布时间:2012-12-17 17:21:15

秋末冬至,年的脚步也越来越近,公安部门接到不少入室盗窃的案件,不少市民也开始为家庭的财产安全而担忧,很多市民开始关注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问题,这里我们用案例来给大家说明一下有关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问题。

家庭财产保险简称家财险,是个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险种。凡存放、坐落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属于被保险人自有的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南京的史小姐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要做新房,所以装修好后不久就住入了。但是才住进去两个月,某天下班回家发现家里成了“游泳池”,地板、家具和音响都被泡坏了,查了原因是楼下的下水管道因为生活污水里有杂物堵塞,生活污水流不下去。史小姐家住二楼,该楼房一共有六层,这六层人家都公用同一个下水管道,因一楼的堵塞了,楼上人家的生活用水到二楼史小姐家时通过厨房的管道和水池全部漫出来,把家里全部浸泡了。发生了这种损失,楼上和楼下的住户都认为自己对这个损失不承担责任,史小姐的损失超过了两万元,又不想为了这个事情和邻居们对簿公堂,最后无奈只好自己支付。对此史小姐很后悔自己没有买家财险。其实市场上有很多家财险可供选择,只要选择适合条款和责任就可以了,如网金保险的《家庭财产基本险附加水渍损失险》条款,责任范围为:1、因基本险保险责任引起的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及暖气管道、水槽、引水道漏水;2、被保险人室内空调、热水器漏水;3、被保险人房屋的屋顶或阳台漏雨、漏雪;4、被保险人室内的下水道堵塞溢水;5、邻居家漏水。事后,史小姐看了保险条款后马上投保,她说:虽然这次她家改了管道,自己家单独用一根管道不会再漫水了,但是下次估计是三楼的住户要漫水了,到时她家的楼顶肯定得遭殃,而保险责任第五条就可以弥补她的损失了。

常州的王先生就比史小姐要幸运多了,王先生在银行工作,单位给每位员工买了家财险作为福利。去年还在上班的王先生被通知家里发生了火灾,等他心急火燎的赶回去一看,火势很大。原来是因为煤气泄露发生爆炸并发生火灾,因为火势比较大,等消防部门扑救了以后,发现家里的东西所剩无几,连屋顶都有些变形了(房屋是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受热变形。)仅房屋的损失就达几十万,因为单位发放的家财险福利,王先生顺利得到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在这次大劫中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其实,火灾责任是最基本的家财保险责任,并不需要过多的挑选就能涵盖这个责任。

网金保险提醒广大客户,市场现有的家财险的条款很多,责任也很多,在购买时按照自身的情况选择就可以弥补意想不到的损失。如房东把房屋出租了,担心发生事故对房屋的租金损失,就有附加租金损失险;如果因出租房屋的水电、煤气等原因发生事故让承租人遭受伤亡的,就有出租人责任险。其他的还有盗窃险、门窗恶意破坏险、室内和室外的第三者责任险等等。

同时,理财专家提醒,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消费者在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时应做到“三注意”。

一是注意为哪些财产投保财产险。这既要看自身的保险需求和财产险所能发挥的作用,也要结合保险公司的要求。比如,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能投保财产险,保险公司对可承保的财产和不保的财产都有明确的规定。像房屋、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等可以投保财产险,而金银、珠宝、字画、古玩等的实际价值不易确定,这类家庭财产必须由专门的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经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后才能作为保险标的。另外,保险公司通常还对一些家庭财产不予承保财产险,具体包括: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如票证、现金、有价证券、邮票等;日用消费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之类。

二是注意家庭财产险的保险责任。一般的家庭财产综合险只承担两种情形造成的损失,一种是自然灾害,另一种是意外事故。如果财产被偷,这不是财产综合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会给投保人赔偿,所以投保人最好给财产投保盗窃附加险。此外,投保人还需要了解除外责任、赔付比例、赔付原则、保险期限、交费方式、附加险种等内容,明确未来所能得到的保障。

三是注意保险金额,避免超额投保和重复投保。按照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如果财产的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最多只能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实际损失少于保险金额,则按实际损失赔偿。所以,在确定保险金额时,保险金额不要超出财产的实际价值,不然投保人就得白白地多交保险费。有些人将同一财产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这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财产发生损失时,各家保险公司只是分摊财产的实际损失,投保人得不到什么额外的好处。

四是注意及时按约定交保险费,妥善保存保险单。保险合同里已经约定好交费方式,如果投保人没有遵照约定,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的。另外,财产一旦出险,投保人应在积极抢救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案,向他们索取事故证明,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等必要单证。

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元。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1、 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岁,按法律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故意行为。而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其显然只是好奇心驱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确预知会发生火灾;2、另外要看2000年当地有无规定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如果有此规定的,可以认为投保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造成火灾,却违反当地规定去购买、储存危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致其才8岁的儿子造成火灾,应该可以认为其放任危险发生,有故意行为;3、本案例,个人建议保险公司应和李某妥善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因为按上述第2条分析,李某虽然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但按常理,李某主观上绝不会同时放任其8岁的儿子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失,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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