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保险国际货运不可少的保障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3-28 11:02:33

随着中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海外贸易吸引了不少商人。来往外国的海上商船,你们投保货运保险了吗?

周先生是一家电子产品出口企业的负责人。今年夏天,像往常一样,他的企业向欧洲的客户发了3个集装箱共约30万美元的货物。货物发运后没过几天,货代公司通知他,运输这批货物的船舶因遭遇台风“海葵”在浙江海域搁浅,船上有一部分集装箱落海,还有一部分进水。听到这个消息,周先生的心立刻悬了起来。又过了几天,好消息传来,船舶已获救,在附近港口修理后已重新出发,经过清点,周先生的三个集装箱完好无损。周先生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真是不幸中的万幸啊。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十几天之后,货代公司转发了船方的通知,说船方宣布了“共同海损”,要求周先生的企业提供一份“由注册在英国的或在英国有分支机构的,具有标准普尔AA以上评级的机构出具的货物金额30%的保函”,承诺分摊这次遇险的施救费用和一部分其他货主的损失。否则,他的欧洲客户将不能在目的港提货。

周先生十分不平: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收取运费后,就负有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港的义务,由于事故产生的这些费用自然应由承运人自己负责,有什么理由要求货主分担?其他货主的货物损失了,是他们运气不好,凭什么要我分担?船公司有什么权力扣押我的货物?作为一个中国的中小企业,自己到哪里去找“注册在英国的或在英国有分支机构的,具有标准普尔AA以上评级的机构”?

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对遇险船舶的施救等等。根据国际惯例,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在本案中,船舶施救费用是为了使船舶脱离各方共同面临的的危险而产生的,因此是需要各方分担的;若救援过程中为了使船舶减轻重量而主动抛弃了一部分货物,那么这部分损失也要由各方分摊。这一点,与我们日常接触的陆路运输确实不同,这是由海运风险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形成的。

共同海损行为发生后,船方会在第一时间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同时指定一家专业的共同海损理算人。由于船上的货物数量庞大,货主众多,所以共同海损的理算需要非常长的时间(通常要一两年甚至更长)。为不影响货主提货,同时保护船东的利益,国际理算人一般会要求货主出具符合一定资质的保函,确保他们会在理算结束后,按照核定的金额分担损失。

像周先生这种情况,如果事前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而这家保险公司又在英国有分支机构,那事情就简单了,只需通知保险公司即可。因为共同海损属于货运险承保范围内,该保险公司将完全接管所有处理过程:先直接出具保函让客户提货,并在共同海损的理算过程中与理算公司直接沟通协调,到最后理算结束后直接赔款给船东。这是最经济也最快捷的办法。若没有投保货运保险,还有一个办法就是找那些在英国有分支机构的符合评级要求的银行出具保函,这就需要缴纳保函所要求金额的保证金以及一定的手续费。当然,代价是保证金可能在银行要押上好几年的时间,保函办理的时间也会比通过保险公司出具更长。

目前,世界范围内仍有超过80%的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运完成的。俗话说得好:能上山,莫下海。货物在进出口运输途中不仅会面临由于遇到意外事故而损坏灭失的风险,还有共同海损这种“看不见的损失”的风险。因此,为进出口的货物投保一份高质量的运输保险,对大多数没有很强的国际纠纷处理能力的企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从世界范围来说,货物运输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是最古老的险种之一。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各种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遭受损失的一种保险。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国内贸易,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都要经过相应的运输过程。为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已经成为贸易、尤其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险,不仅能够保障货主的经济利益,而且有利于商品交易和运输业的正常发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向导

当一个贸易商需要对一笔货物进行保险时,首先要跟保险公司联系,通常是填制一张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就开始生效。保险公司出立保险单以投保人的填报内容为准。填报时要明确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

2、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责任的混乱。

3、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4、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5、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20%计算,如发票价为FOB带保险或CFR,应将运费、保费相应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如过高的加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投保金额等)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6、船名或装运工具:海运需写明船名、转运也需注明;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

7、航程或路线: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要写上自X经X至X。

8、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

9、赔款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10、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

理赔有其严格的程序

1、立案检验。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先立案并编号,在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损失的实际情况。

2、审查单证,审核责任。保险人通过调查和对单证的审查,确定赔偿责任。其中主要包括保险单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该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事故是否是保单中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否存在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核算损失。通过调查,确定损失的大小及赔偿的额度。

4、损余处理。这是针对财产险而言的,主要是对残余物资的利用。

5、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6、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海上保险理赔时应遵循的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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