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1日,《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开始实施,新的医保办法结合近年来医保形势的变化和上海市民的医保情况进行了新的调整。
上海医保取消户籍限制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日前公布,与已经实施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比,新办法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删除了城镇户籍的限制,将参保对像从原来的城镇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缴费人员。2008年规定的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人民币(下同),2011年调整为28万元,2013年提高至34万元。
上海市医保办相关人士表示,新办法则规定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适时进行调整。
上海医保住院报销比例2014年增长5%
2014年,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基金支付比例作相应调整: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65%调整为7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从55%调整为60%。
上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升至37万 增加门诊大病种类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办法》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如增加了门诊大病的种类,并将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先的7万元提升至34万元。
新《办法》规定,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另行规定),先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计1500元,超过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一)44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二)45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中,1955年12月31近日出生、2000年12月31近日参加工作的,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值得关注的是,新《办法》将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先的7万元提升至34万元,并增加了门诊大病的覆盖种类,从过去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三大类,拓展到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上海医保获可购买商业健康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果个人账户累计结余额超过2000元,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为自己或者直系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2012年,大连市实施的这一新政,被认为是将医疗保险引入市场机制的一项试点。在今年的上海两会上,市政协委员肖星也提出了关于在上海试点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险的建议,日前市人保部门在答复时表示,目前基本医保制度对重大疾病的保障程度确实不足以解决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上海目前正在研究制订扩展个人账户用途的具体政策,其中包括使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险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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