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一方面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谴责校园和社会的监管不到位,另一方面又从学校方面吐露校园意外发生的不可避免性,教育者和监管者二者角色难以定位。
“在应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学校是弱势的一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很多学校管理者表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总被认为是管理失职。一些不理解的家长则大吵大闹,学校为了顾及正常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教师为了自身安宁,往往不得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即使学校承担责任,责任的性质认定与比例划分也很难。”贵州省六盘水市第十七中学校长郭桂先表示。据了解,当前处理此类纠纷最大的误区在于,很多人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承担的是监护责任,一旦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就应承担全部责任。
而实际上,学校所承担的不是监护责任而是看护责任(对学生的看护不到位,或是平时宣传教育不够),但看护责任并不是对事故负有无限责任。
中国教育报刊社法律顾问杨毅律师表示:“学校作为学生最直接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注意义务理应高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但这种注意义务仍应有其合理的范围,不能要求学校履行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无限注意义务。”
学平险成“鸡肋”
已拥有28年历史的“学生平安保险”,推行之初由学校统一购买,投保率几乎达到100%。庞大的分母曾经成为各大保险公司争抢的“唐僧肉”。然而,学生群体好动易出事,高赔付率稀释了分母上的利润,“学平险”被许多保险公司打入冷宫。对于家长而言,“拒赔多”、“理赔难”的事实让50元的保险失去了“兜底”功能,很难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唐僧肉”变成了鸡肋。
“不买吧,担心。买吧,又没啥用。”这是家长们的普遍心声。“我也经历过孩子受伤出险后报销的经历。因为手续繁杂、需要多次往返、钱数又不大等原因,最后不了了之。”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留学处处长苗丹国接受采访时说,“这样的经历让我对‘学平险’不敢抱太大希望,只好另外给孩子买了一份商业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并不平安,已经成为很多学生家长的担忧,这与投保过程不规范、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上存在职责缺失、监管不严有很大关系。
法律界限中的校园意外伤害责任如何承担
依据法律规定,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应根据伤害来源和致害主体等综合判断责任主体,并不是发生伤害事故就一概都由学校来承担责任。概括起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不满十周岁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首先考虑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证明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举证责任,是由教育机构来承担的;
2、十周岁以上的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只有在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责任,是由主张教育机构赔偿的人来承担的;
3、学生(这里没有年龄限制)在教育机构内受到教育机构外的人员造成人身损害的,首先考虑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补充责任不是终局性的责任,教育机构可以向侵权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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