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法制国家,实行大陆基本法制度,因此在任何领域,都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在保险行业中,也严格要求必须遵守法律制度。我国的保险法立法时间较短,相比欧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随着我国对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保险法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成为了保险行业中最重要的制度要求和指导依据。
保险法的内在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保险法,包括了所有保险专门法、基本法、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中关于保险的内容,可以说是一个大而分散的定义。而狭义上的保险法,也就我们通常所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其中也包括经过国家认可的、标准保险条款内容。在我国,所有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也被称为保险法的一部分。我国的保险法发展时间较短,形式上与我国的法律制度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同时,也受到国家立法的监督。
细数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开端,要从新中国成立开始说起。在此之前,受到我国封建社会制度的影响,加上革命初期政治形势动荡,保险的立法工作进展很慢,并且没有足够稳定的环境保障保险法的实施。所以新中国成立之前,虽然有保险法立法的苗头,但却没有真正的实施过,内容也不够健全。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俱兴,国家也开始重视民生基本工作,保险制度的引入,既能够完善我国的福利制度,提高国民福利水平,也是国家稳定发展的需要。在这个环境下,我国的保险法逐渐完善。
我国保险法立法真正有长足发展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国家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逐渐稳定,保险行业发展迫在眉睫。我国也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法规、保险法制度,而海商法是最早获得明确规定的。1992年11月7日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海上保险的法律要求有了明确的规定,也正式宣告我国保险行业进入了法律时代。1995年的人大会议上,我国的《保险法》正式通过,这也是建国以来首次保险基本法的确立。我国《保险法》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保险的法律条文和规范,并根据我国发展现状和制度特色,拟定出一部适用于中国的保险法律。这是我国保险行业蓬勃发展的基础保障,也是我国法制化社会的一大进步。
法律的制定保障了保险行业的稳步发展,同时也要求与时俱进,不断的进行调整和完善。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对于保险法也进行了一次调整,修改了其中关于法律实施地区、实施准则的部分要求,参考其他世贸同盟中对于保险的要求,并在进出口利益保障上,进行了严格的修改,使之适应世贸组织的要求。2009年,我国《保险法》再次进行修订,并获得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可以说,我国保险法还是需要不断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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