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支付)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相比看2011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10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前天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昨日获表决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新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据介绍,增加该条款,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明年起,广东将实施新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昨日,广东省人社厅称,广东初步建立了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新条例把工伤医疗补助金作为基金支付项目,改变了此前由企业支付医疗补助金的做法,降低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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