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

发布者:谢飞燕|发布时间:2013-09-12 14:15:24

2011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1、一级=本人工资×15个月
  • 2、二级=本人工资×14个月
  • 3、三级=本人工资×13个月
  • 4、四级=本人工资×12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 1、五级=本人工资×10个月
  • 2、六级=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 1、五级=本人工资×50个月
  • 2、六级=本人工资×40个月

伤残津贴(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就业,2011年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支付)

  •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应当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相比看2011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10年)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伤残待遇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 1、七级=本人工资×6个月
  • 2、八级=本人工资×4个月
  • 3、九级=本人工资×2个月
  • 4、十级=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单位支付)

  • 1、七级=本人工资×25个月
  • 2、八级=本人工资×15个月
  • 3、九级=本人工资×8个月
  • 4、十级=本人工资×4个月

四、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1、生活护理一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
  • 2、生活护理二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0%
  • 3、生活护理三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0%
  • 4、生活护理四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

五、工亡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我国2010年度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
  •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相关资讯

职工上下班出车祸纳入工伤 广东明年起施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前天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昨日获表决通过,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新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据介绍,增加该条款,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工伤医疗补助金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明年起,广东将实施新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昨日,广东省人社厅称,广东初步建立了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新条例把工伤医疗补助金作为基金支付项目,改变了此前由企业支付医疗补助金的做法,降低支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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