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受理部门
市属以上单位的社会保险业务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业务在所属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以下全部统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 30天内,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申报缴费,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
6、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7、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的,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8、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9、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10、于办理后的次月10号前到相对应地税部门办理缴款协议。
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本市城镇户口人员。
缴费基数--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高于300%以上部分不计征。每年七月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
广州市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建筑施工和矿山行业工作的农村户口职工,在新参保和续保时,可以选择只参 加工伤保险,暂不参加其他险种。
征缴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每年七月根据单位上年度 工伤费用收支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征缴范围:广州市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 劳动关系的人员目前先在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中实行。
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7% 缴纳,个人不缴费。
征缴范围: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事业、城镇个体户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征缴比例:单位按缴费基数的 0.2% 缴纳,城镇户口职工按 0.1% 缴纳,农民合同 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
征缴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征缴比例
1、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2%缴纳。
2、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单位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缴纳。
3、重大疾病补助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由单位缴纳,目前标准为5 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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