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长春市社保局展开专项行动,对欠费30万元以上的参保企业进行集中欠费催缴。专项行动期间,已有15户欠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累计收回社会保险基金870万元,有11户企业提供了停产整顿报告。但是,仍有10户欠费企业在接到《长春市社会保险监察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或进行整改。
如这些企业仍拒不缴纳欠费,社保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10户欠费企业名单如下:
长春冠铭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春常客压型件有限公司;长春市摩擦材料厂;长春市第二新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惟思得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金越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汽车城数码影像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一汽四环运达物流有限公司;吉林省松江路桥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科新实验仪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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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每人每月755元
10月1日起,全巿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长春市本级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574元调整到755元,县(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460元。长春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5年至今,已第六次上调。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参保人员在失业时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即: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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