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理财一号产品

发布时间:2013-01-17 15:33:24
百科名片

属于低风险的理财产品,风险主要是新股申购后上市交易的价格风险、中短期固定收益投资的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

华泰理财一号产品属于低风险的理财产品,风险主要是新股申购后上市交易的价格风险、中短期固定收益投资的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

本产品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销售,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产品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产品价值和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您在业务申请单上的签字将自动视同您已经充分理解并自愿遵守本《产品说明书》及保险条款的约定。

免责条款:投资管理人以往的经营业绩,不代表本产品未来的价值和投资业绩;投资管理人除尽诚信的管理义务外,不负责投资的盈亏,亦不保证本产品的最低收益。工商银行仅代理接收投保人申请,对保险产品的投资业绩和风险保障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后,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机构,工商银行不承担确保交易申请成功之责任。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产品说明书中的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产品“开放日”是指销售机构办理本产品账户类和交易类等业务的工作日。

(二)“工作日”是指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公司公告停止交易日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在T-1日15:00至T日15:00间提交的交易申请,均算作T日申请。

(三)“T日”是指代理销售机构受理开户、销户、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T+1日”和“T+2日”均为工作日;

(四)“投保人账户”是指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给客户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本产品份额情况的注册登记账户;

(五)“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销售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与本产品相关业务的资金收付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账户类业务是指与“投保人账户”相关业务,包括开户、账户登记、销户、账户资料的变更、账户的冻结和解冻以及查询账户资料等业务。

(七)交易类业务是指与产品交易本身有关的业务,包括产品的投保申购、退保赎回、转换、转托管、产品份额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二、产品基本情况

(一)产品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 产品类型:新股申购结合中短期固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由投资和保险两部分组成。
  2、产品运作方式:开放式。

(二)业务办理方式

本产品通过代销机构指定区域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并须经注册登记人确认。

(三)产品存续期间

本产品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三、账户类业务

(一)投保人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投保人账户的开户、账户登记、销户、账户资料的变更、账户的冻结和解冻以及查询账户资料等账户类业务;
  (二)投保人办理账户类业务时,须提供经销售机构确认有效的申请资料。
  (三)投保人通过销售机构办理账户类业务的有效性须由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确认的具体时间以注册登记机构与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

四、交易类业务

(一)投保人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产品的投保申购、退保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交易类业务。
  (二)投保人办理交易类业务时,须提供经销售机构确认有效的申请资料。

(三)本产品份额面值固定为1.00元。

(四)本产品日常投保申购、退保赎回采用“未知价”法,按照“金额投保申购、份额退保赎回”的方式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投保申购份额=投保申购金额/T日产品份额面值

退保赎回金额=退保赎回份额×T日产品份额面值

(五)本产品首次缴纳的最低投保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追加投保申购的金额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投保人账户的产品份额余额应不少于500份,若投保人账户产品份额余额小于500份时,必须申请全部退保赎回。

(六)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并通知销售机构,投保人于T+2日起可申请退保赎回在T日投保申购的产品份额。

产品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保人的退保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并通知销售机构。投保人的退保赎回资金一般将在T+2日(因系统、通讯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在最新公告规定的工作日内向投保人的资金账户划出。

(七)T日的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申请可在T日15:00以前通过该笔业务办理机构撤销。

(八)产品发行人有权暂停产品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并予以公告。

五、产品收益与分配

(一)本产品收益包括新股申购收益、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及其它已实现的合法收入;本产品净收益为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产品说明书中有关约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之费用后的余额。

(二)本产品收益以分红的方式分配给投保人。本产品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并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如当月累计可分配的收益为正,则为投保人增加相应的产品份额;如当月累计可分配的收益为负,则为直至累计收益为正的月份,方为投保人增加产品份额。投保人可通过退保赎回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三)本产品自产品成立日起,每日将产品净收益分配给产品份额持有人,并按月结转为相应的产品份额,成立不满一个月时可不结转。

(四)在投保人全部退保赎回产品份额时,不论其持有是否满一个自然月,其账户内在本自然月累计的产品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退保赎回款项一并支付给投保人;如本月累计的产品收益为负,则扣减退保赎回金额。在投保人部分退保赎回产品份额时,不结算产品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一并结算产品收益。

(五)日常情况下的收益分配规则:

1、每周一至周四进行收益分配时,仅对当日收益进行分配;每周五的收益将与周六和周日的收益合并进行分配。

2、投保人于周五投保申购或转换转入的产品份额不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收益;投保人于周五退保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产品份额享有周五和周六、周日的收益。

(六)法定节假日的收益分配规则:

1、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收益将与整个节假日期间的收益合并进行分配;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开放日起的收益分配规则同日常情况下的收益分配规则。

2、投保人于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开放日投保申购或转换转入的产品份额不享有该日和整个节假日期间的收益;投保人于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开放日退保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产品份额享有该日和整个节假日期间的收益。

六、产品投资和估值

(一)本产品的投资对象以新股申购和中短期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为主,具体包括:新股申购(含网上新股申购和网下新股申购);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券、企业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

(二)本产品于每个工作日对投资账户内的各种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方法采用国家规定或行业通用的估值方法。估值结果经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公布。

(三)本产品收益率的计算和披露为七日年化收益率。

七、产品费用与税收

(一)本产品办理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除对转托管按照代销机构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以外,均不收取费用,包括投保申购和退保赎回费用。

(二)本产品存续期间收取产品管理费,合计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85%的年费率计提。

证券交易费用、产品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产品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产品托管人从产品资产中支付。

(三)本产品运作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八、保险保障

(一)保险对象。凡投保时年满18周岁不满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本产品项下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二)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服务提供商自投保申购确认日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即为产品份额持有人、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在产品份额持有人持有本产品期间,保险服务提供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产品份额持有人乘坐商业客运汽车(包括电车、有轨电车)、列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民航班机、合法运营的出租车期间,遭受交通事故造成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因该交通事故失踪并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服务提供商给付受益人于事故发生日之前一法定工作日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100%等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或期间内身故的,保险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1)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管制药品或者受其影响期间,或者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3)在交通事故中,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被保险人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4)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驾驶交通工具期间发生交通事故;(5)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6)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7)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8)其它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情形。

(五)保险责任的终止

1、符合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意外身故情况
  被保险人身故且符合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列示的情况,保险服务提供商在给付受益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如产品处于开放赎回状态,则通过受益人提交赎回申请或由保险服务提供商发起赎回的方式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给投保人的资金账户;如产品处在封闭期或暂停赎回状态,则在产品开放后赎回产品份额。给付保险金并赎回产品份额后,保险服务提供商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非上述情况身故
  若保险服务提供商因非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列示的情况身故的,保险服务提供商将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返还至投保人的资金账户,返还方式同上条。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3、账户份额价值领取完毕
  若产品持有人退保赎回本产品至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为零,保险服务提供商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五年。在保险期间客户可退保赎回全部或部分账户份额价值。保险期满后,由保险服务提供商拟定保险续保方案,报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自动续保。

(七)其它事项。本产品的其它未尽事项以保险条款为准。

九、信息披露与其它服务

(一)信息披露。注册登记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产品七天年化收益率。投资者可通过注册登记人网站、拨打客服电话等渠道查询账户份额、产品份额净值等相关信息。产品发行人网址:http://www.ehuatai.com,客服电话:400-816-1618。

(二)保险服务。首次投保申购确认后,注册登记人向投保人寄送保险凭证。出险报案、理赔及其它与本产品有关的服务,可拨打客服电话400-816-1618,或直接与注册登记人当地机构和销售机构联系。

投资管理人: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服务提供商/注册登记机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产品托管人/独家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

一、重要提示

1、华泰理财一号人身交通意外保险(以下简称"本产品")的销售已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2、本产品销售规模上限为150亿份产品份额。
  3、本产品自2007年11月12日起通过工商银行网点公开发售。投保人可在工商银行以下十个省市的网点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四川、湖北。其中上海地区按原有销售模式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4、本产品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将向投保人寄送保险确认单。

二、本次销售基本情况

(一)产品名称:华泰理财一号人身交通意外保险
  (二)产品类型:新股申购结合中短期固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由投资和保险两部分组成。
  (三)销售机构:工商银行在以下十个省市的网点: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浙江、山东、江苏、四川、湖北。

(四)业务办理时间:

1、产品开放日是指销售机构办理本产品账户类和交易类等业务的工作日。
  2、工作日是指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本公司公告停止交易日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3、“T日”是指代理销售机构受理开户、销户、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本产品办理业务的时间为T日9:00-15:00,T日15:00以后提交的交易申请,算作未来最近一个工作日的申请。

(五)申购及赎回限制

1、本产品的首次最低投保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超过投保申购的金额须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投保人账户的产品份额余额应不少于500份,若投保人账户产品份额余额小于500份时,必须申请全部退保赎回。

2、单个投保人的累计申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服务提供商承担人身交通意外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服务提供商自投保申购确认日24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即为产品份额持有人、被保险人。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服务提供商给付受益人于事故发生日之前一法定工作日投保人账户份额价值100%等额的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本产品的其他未尽事项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华泰理财一号人身
  交通意外保险销售公告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9日
  投资管理人: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保险服务提供商/注册登记机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销售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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