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对因建筑工程意外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是建筑行业团体必备的保险产品。本文将为您介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产品。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对因建筑工程意外所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是建筑行业团体必备的保险产品。本文将为您介绍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产品。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的,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即行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须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未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的,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若施工工程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提前竣工,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表中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将按自事故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中一项以上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如合并原有残疾后残疾程度大于原有的残疾程度的,本公司按合并后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与原有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的差值,再乘以保险金额来确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要求:投保人数一般不得低于5-6人,对于风险类别较高的工种,要求投保人数不低于20人;保险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如需长期投保可以每年续保;根据保监会规定,目前大多数团险要求实名制投保(建工意外、极短期会展项目等除外)。
办理手续:方案设计及报价:需提供投保员工人数、职业或工种、保额需求或费用预算等信息;投保及缴费:需填写投保书、提供员工清单(团体保险投保人名清单模板)、通过现金或支票缴费;签收保单合同及发票。
售后服务:人员变更(增、减、替换):变更后不少于约定的最低投保人数,累计变更数量不超过约定的替换率,已获理赔人员不能参与变更;出险理赔申请:需要提供身份证、事故证明、诊断证明、发票等单据;续保:需在保险到期日前提交续保申请,避免脱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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