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损坏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专门承保各种工厂、矿山等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与其特性相关的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原因造成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机器设备损失。
机器损坏保险是在传统财产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专门承保各种工厂、矿山等安装完毕并已转入运行的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与其特性相关的人为的、意外的或物理原因造成突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机器设备损失。
根据国际习惯做法,对工厂、企业、机器设备所有者、提供贷款的银行、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对机器设备有权益者,提供保险保障。机器损坏险与财产险有所不同,二者在保险责任有着良好的互补性,二者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因此机器损坏险通常与财产保险同时投保,以求得完备的保险保障。
在本保险期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1)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2)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3)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4)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5)除本条款中“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各类机器、厂设备、机器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滑轮发电组)、电力输送设备(变压器和高低压设备)、生产机器和附属设备(机器工具、造纸机、织布机、抽水机),但主要是各类工厂、矿山的大型机械设备和机具。
(一)承保的基本上都是认为风险损失。
(二)所保的机器设备,不论新旧,一般均按重置价值投保,即按投保时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类似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的价格。
(三)一般要求一个工厂,一个车间的机器全部投保。机器损坏险因机器运行期间的事故多,风险大,费率高于普通财产保险。
(四)通常规定一定的免赔额。
(五)有停工退费的规定。
机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身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原设计方或安装方及原材料设备提供方责任期限届满后由于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
造和原材料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损失;
2、 合格的工人或技术人员由于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行为引起操作错误造成
损失;
3、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损失;
4、 电气短路造成的损坏损失;
5、 存放气(液)体的容器,在无化学反应的情况下,由于物理性爆裂而引起的机器设备及
容器本身的损坏;
6、 在发生以上1—5款列明的灾害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工作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
(一)对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工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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