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大地财险公司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等内容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
大地公路财产损失保险是大地财险公司关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等内容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
第一条下列公路财产可包括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
(二)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和收费设施;
(三)机械设备;
(四)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
(五)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条下列费用也可包括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
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指被保险人清除因公路财产保险事故造成的滑坡土石方(包括未承保的护坡发生滑坡)和路基边坡坍方,以及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二)特别费用
特别费用指被保险人因公路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为恢复保险损失而发生的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其中快运费指被保险人为尽快恢复保险损失而选用快捷的、超过正常运输价格的交通运输方式发生的运输费用,但不包括使用空中运输方式发生的空运费。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除特约承保的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之外的其他任何种类的移动设备;
(二)在建、重新修建或非日常养护修理过程中的各种财产。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是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山崩、雪崩、崖崩、火山爆发、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飞行物体或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交通工具的碰撞。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保险标的内在的缺陷或瑕疵而导致或加剧的损失;
(二)由于保险标的正常损耗、腐蚀、锈蚀、因缺乏使用或正常的大气(气候或气温)条件而导致的氧化和变质、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公路财产损失以及基础不实引起渐变性沉陷及裂隙而发生的重置、重建、修理和矫正公路财产的费用;
(三)机械、电气化原因导致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四)因为保险标的超负荷运行导致的损失;
(五)除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的通行中断损失外的其他任何性质或任何种类的间接损失;
(六)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由于干旱、疾病,对树木、植物和草坪不充分照顾而引起的公路财产损失;
(八)任何由于污染引起的损失,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列为责任免除:
1. 由于保险事故导致的污染;
2. 由于污染引起的保险事故。
但保险人仅负责公路建筑控制线30米以内、公路桥梁200米以内区域的污染引起的公路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通行养护和维修保养费用;
(二)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任何类型的美观上的损坏。
第七条公路财产的保险价值按照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一)公路及构筑物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建价值;
(二)除公路及构筑物外的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重建价值是指在受损的公路及构筑物的原地址,按照原设计重新建造该受损的公路及构筑物所需支付的费用。
重置价值是指将公路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保险标的恢复、重建至全新状态或重新购置所需支付的费用,但重置后的财产价值应不超过原保险标在全新状态下的价值。
第八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前两项规定处理;
(四)上述三项规定不适用于路基边坡和隧道损失。对路基边坡和隧道损失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1. 路基边坡损失的赔偿以将路基边坡财产修复或重建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发生的费用为准,但以损失部分重建价值的1.2倍为限;
2. 隧道损失的赔偿以将隧道财产修复或重建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为准,但该项赔偿金额以该段受损隧道财产的实际竣工价值的1.5倍或整条隧道的重建价值之小者为限;
3. 如果公路构筑物保险财产不足额投保,则保险人对路基边坡和隧道的损失将按公路构筑物部分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保险人对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的赔偿以公路构筑物财产物质损失的5%为限。若保险财产不足额投保,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将按公路构筑物部分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特别费用的赔偿以公路财产物质损失的5%为限。若保险财产不足额投保,特别费用将按公路财产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大地财产保险船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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