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恒瑞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发布时间:2013-01-17 16: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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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恒瑞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信泰恒瑞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保险期间的起止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四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收取工本费10元后,全额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在保险单上。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天后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公司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包括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不计利息)二者的差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且不低于本合同累计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公司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包括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不计利息)二者的差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2倍给付祝寿保险金。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饮酒驾驶、醉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七、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八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当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有效,则该红利将于当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是非保证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但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公司将向投保人一次付清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

三、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抵交保险费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经过的保单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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