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集保障与稳健理财于一身,高达4倍的意外身故保障使客户在进行理财的同时,还能为家人提供一份持续的关爱。本文为您介绍“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条款的前两章。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10 年和15 年两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 时止。您可以在投保时从前述两种保险期间中选择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见10.5)或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为:
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的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10.6)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见10.7)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下列两项之和:
(1)按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金额;
(2)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倍数。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时,若以其为被保险人的所有《泰康金满仓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的该项数额累计额超过200 万元,则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200 万元为限。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倍数分以下情况确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一种以上情况的,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倍数按其中最高一项确定。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倍数为1;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10.8),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倍数为2;
(3)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运航班机舱门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倍数为4。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10.14 )。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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