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在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保险人立即终止支付。
年金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年金保险,同样是由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生存保险金的给付,通常采取的是按年度周期给付一定金额的方式,因此称为年金保险。
1、投保人要在开始领取之前,交清所有保费,不能边交保费,边领年金。
2、年金保险可以有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均以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支付条件。在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保险人立即终止支付。
3、投保年金保险可以使晚年生活得到经济保障。人们在年轻时节约闲散资金缴纳保费,年老之后就可以按期领取固定数额的保险金。
4、投保年金保险对于年金购买者来说是非常安全可靠的。因为,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而且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准备金储备制度保证,即使投保客户所购买年金的保险公司停业或破产,其余保险公司仍会自动为购买者分担年金给付。
由于与其他保险产品不同,年金保险从购买到领取,时间跨度可能相隔10年、20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因此消费者购买年金保险应首先考虑带有分红功能的年金保险产品。而保险专家表示,除了要选带有分红性质的险种外,消费者在购买养老年金保险时还应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领取方式可“量身定制”。保险专家介绍,目前年金保险有定额、定时和一次性趸领三种领取方式。趸领是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则是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被保险人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定时则是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时间,根据保险金的总量确定领取额度。
其次,重养老应增加领取金额。年金保险[1]是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为避免被保险人寿命过短损失养老金的情况,不少养老险都承诺10年或者20年的保证领取期,未到领取年限就身故可将剩余未领取金额给予指定受益人。保险专家说,一些侧重于养老功能的年金保险产品,每年领取金额较多,也有保证领取年限。
最后,慎选即缴即领型年金保险产品。保险专家表示,年金保险的领取时间比较灵活,其起始领取时间一般集中在被保险人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四个年龄段。但是,即缴即领型年金保险因为缺乏资金积累时间,产品现金价值较低,通常很长时间才返本。
联合年金保险:这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给付年金条件的保险。它主要有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保险以及联合生存年金保险两种类型。联合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同一保单中的二人或二人以上,只要还有一人生存就继续给付年金,直至全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停止。它非常适用于一对夫妇和有一个永久残疾子女的家庭购买。由于以上特点,这一保险产品比起相同年龄和金额的单人年金需要缴付更多保险费。联合生存年金保险则是只要其中一个被保险人死亡,就停止给付年金,或者将随之减少一定的比例。
变额年金保险:这是一种保险公司把收取的保险费计入特别账户,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证券,并且将投资红利分配给参加年金的投保者,保险购买者承担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承担死亡率和费用率的变动风险。对投保人来说,购买这种保险产品,一方面可以获得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可以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得到高保额的返还金。因此购买变额年金类似于参加共同基金类型的投资,如今保险公司还向参加者提供多种投资的选择权。
由此可见,购买变额年金保险主要可以看做是一种投资。在风险波动较大的经济环境中,人寿保险市场的需求重点在于保值以及与其他金融商品的比较利益。变额年金保险提供的年金直接随资产的投资结果而变化。变额年金保险,是专门为了对付通货膨胀,为投保者提供一种能得到稳定的货币购买力而设计的保险产品形式。
企业年金在本质上是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因此,此前企业年金市场上是由保险公司打主力,如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和太平洋人寿都有年金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是已经办理了社保并建立了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此外,除了企业和职工,企业年金还涉及到四个当事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可以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的支配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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