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社会劳动保障局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设14个办事机构,是市政府的组成部门,该局位于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
2009年11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将市人事局的有关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社会劳动保障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受理劳动保障的投诉和举报,参与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指导、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参与评定市级综合性奖励工作。
(三)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拟定就业再就业政策,组织实施就业再就业项目;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转移就业的政策、措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肥就业和介绍我方人员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贯彻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办法;拟定就业再就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指导落实;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依法审批和管理社会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规则和办法;开展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五)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则和配套措施;推进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参与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报告、监督、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研究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
(七)研究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调控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协调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贯彻执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
(八)研究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十)制定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并对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运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一)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划和政策,协调指导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十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研究拟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监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政策的实施。
(十三)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四)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县、区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和开展相关业务,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的业务培训。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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