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老鼠仓”不仅仅是在中国,在全世界对各个社会都有着深刻的影响,在了解中国对于“老鼠仓”行为的管制之后,那么到底世界各地是如何遏制和看待“老鼠仓”行为的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美国:揭发“老鼠仓”可奖10%
“美国对‘老鼠仓’的处罚非常严厉,而且执法力量很强,执法权也比较大,这一点还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浙江工业大学的王海表副教授说,“比如说,光是公职律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聘请了两三千人。”
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6年的报告,近几年来该委员会共处理了近600宗“老鼠仓”案件,而调查人员为了取证,“从纽约大公司的律师办公室可以追查到东欧的某个小国”。美国监管部门对付“老鼠仓”的方法,就是间谍式的长期跟踪,监控基金经理的来往账目,最终让案情水落石出。
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在美国,一旦证券市场“老鼠仓”相关当事人被提起诉讼,需要自己举证自己的清白,而不是由诉讼机关举证有罪,这也是监管法规对“老鼠仓”当事人的“特殊待遇”。王海表说,如果我国也借鉴这一做法,对“老鼠仓”的威慑力就会大大提高。
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案》,对于通过内幕消息获利的人,最高可判处20年监禁。
美国还建立了可行的“揭黑激励机制”,鼓励人们积极揭发“老鼠仓”现象。法律明确规定,可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杭州老股民朱先生认为,美国的这一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要严打“老鼠仓”,就要发动“人民战争”,调动大家揭发的积极性。
不过美国对于老鼠仓的监管也有“怀柔”的一面。在美国,为解决基金经理的利益问题,规定基金经理可以买卖股票,把“老鼠仓”打在明处,但是基金经理要将交易信息定期向雇主报告。只要基金经理能证明自己购买股票时客户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就不会受到任何责罚。杭州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说,实际上,无论基金公司还是券商内部,炒股历来就有,而要杜绝炒股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与其禁而不止,不如借鉴美国的做法,让基金公司和券商的工作人员炒股合法化,同时用制度加以约束、规范,这样对杜绝“老鼠仓”更加有利。
英国宽松日本开始严打
英国在打击“老鼠仓”方面比美国“仁慈”很多。直到去年,英国才正式把“硕鼠应该获刑”的条文提上议事日程。
根据英国相关法律规定,经诉讼程序定罪,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判处7年以下监禁或者与犯罪程度相当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经简易程序定罪的,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不超过2000英镑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从2005年以来,英国发生的“市场违规内幕交易数量”愈演愈烈,但是被曝光处罚的却寥寥无几。据美国彭博新闻社2007年6月的报道,英国自2001年起一共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仅有8起,而2007年头6个月竟然一起也没有。
日本于2006年出台新法,加大了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硕鼠”将最高获刑5年,原来的上限是3年,罚款金额也大幅提高。
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内幕交易犯罪,可以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
境外部分“老鼠仓”案例
美国:
伊万·博斯基案
1986年,博斯基在加州伯克利大学演讲时,曾有“贪婪挺好,只要你感觉不错”的“高论”。当时他靠重重内幕消息,在大量并购案中攫取了2亿美元。不料,当年博斯基就因内幕交易被捕,被判刑三年半,罚款1亿美元。
美国:
13名白领内幕交易案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2007年3月宣布,查获了一起基金经理内线交易大案,13个被告被刑事犯罪指控,其中包括8名华尔街专业人士、2名券商交易员以及3家对冲基金。
这些人使用秘密会议、密码交流、变更手机号码等方式传递信息,在五年时间内悄悄赚取了1500万美元。而美国监管部门对付他们的方法,就是间谍式的长期跟踪,监控涉案人员的来往账目,最终让案情水落石出。
日本:
广播公司“老鼠仓”案
2007年7月1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日本广播公司股票内幕交易案作出判决,判处“村上基金”前经理村上世彰入狱两年,罚款12亿日元(约合7000万元人民币)。2004年11月,村上世彰获悉网络公司活力门有意收购日本广播公司的内幕消息,于是购买了价值100亿日元(约合7亿元人民币)的广播公司股票,抛售后获利30亿日元(约合2亿元人民币)。
证监会史上查处的最大老鼠仓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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