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栋梁定期寿险是是由国富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款定期寿险,国富栋梁定期寿险又叫国富定海柱1号,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全国性的人寿保险公司。2018年6月7日,国富人寿正式成立。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国富栋梁定期寿险(定海柱1号)保险条款,据了解,保险条款主要包括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犹豫期以及等待期等,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详细介绍。
一、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18周岁(释义一)至5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三、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向我们提出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五、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含第90日)为等待期。
六、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释义五)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年金转换选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未发生可以豁免本合同保险费的情形下,当被保险人已满55周岁,且本合同已经过第5个保单周年日,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申请时的全部现金价值(释义八)作为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
您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时,仅可购买本公司指定的年金保险产品。
您在保险期间内限行使一次年金转换选择权。
您行使年金转换选择权后,本合同现金价值减少为零,本合同效力终止。
八、转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您无需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即可申请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公司当时指定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
(1)未发生可以豁免本合同保险费的情形;
(2)被保险人未满51周岁;
(3)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已经过第5个保单周年日;
(4)新投保的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不少于本合同解除时剩余的保险期间;
(5)新投保的定期寿险或终身寿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合同解除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九、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十、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您可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前60日内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未发生可以豁免本合同保险费的情形;
(2)被保险人未满51周岁;
(3)剩余保险期间不少于5年(含);
(4)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但需依据申请时我们的政策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差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以3次为限,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为限,且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高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高承保金额。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自您申请后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后,您需按照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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