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惠小幸运意外险是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承保,2017年2月15日,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宣布开业,这是保监会自2015年1月23日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6年6月22日正式许可筹建首批相互保险社试点机构后,批准开业的第一家相互保险社。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众惠小幸运意外险投保须知。 1承保公司及销售区域:本保险产品名称为“小幸运意外险”,承保公司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相互”),销售公司为网金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保障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2投保人:年满18周岁及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被保险人: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其中方案一、方案二和方案三为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方案四为18周岁(含)至50周岁(含))之间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公民。被保险人的职业属于《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
4保险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5受益人:法定。
6保险期间:1年。
7保单生效日期: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生效。
8投保份数:保险期间内同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一份,多次投保无效。
9免赔额及赔付比例:
(1)意外医疗费用: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事故的免赔额为100元。意外医疗费用按80%给付;未经社保结算的按60%给付。
(2)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住院免赔3天,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10就诊医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但北京平谷区、北京密云区、北京怀柔区、山东省金乡县、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河北三河县、天津滨海区、秦皇岛青龙满族自治县内所有医院除外。被保险人未在指定医院就诊,保险人不承担意外医疗费用、意外住院津贴赔偿责任。
11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12除外责任:
(1)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
原因除外,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七)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十)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厌食症、失眠症等发作而导致的事故;
(四)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五)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食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高原反应、猝死、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造成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矫形、整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等);
(七)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康复或治疗;
(八)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九)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或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属于主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
(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人不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主险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
(三)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住院。
(4)猝死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疾病或下列情形导致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性传播疾病;
(二)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三)化学污染;
(四)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五)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六)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七)故意自伤或自杀;
(八)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九)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十)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或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二)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十四)恐怖袭击。
(5)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社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寻衅滋事或其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致伤害,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管制药品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八)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猝死,(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十)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十一)被保险人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者疲劳驾驶;
(十二)被保险人因扒车、跳车、乘坐超载交通工具引起的意外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未到达目的地自行离开指定交通工具后遭受伤害;
(十四)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条款: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个人意外伤害保险(2017款》(注册号为:C00022132312017031500332),《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个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注册号为:待定),《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个人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A款)》(注册号为:待定),《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条款》(注册号为:C00022132312020032501482),《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猝死保险(2017款)条款》(备案号:(众惠相互)(备-疾病保险)【2017】(附)041号)您了解、同意并确认上述条款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及义务、免赔额或者免赔率的计算、责任限额、比例赔付或者比例给付、退保相关约定、产品期限等内容。作为投保人,您确认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购买本保险即表示投保人同意接受本保险相关条款及投保须知的全部内容。
14会员: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章程》和《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尤其是会员资格和权益的获得或者终止条件等关键信息,确认已充分理解且同意遵守。若您违反前述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将终止您的会员资格或调整相关权益。
15投保:请您根据投保页面的介绍认真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投保页面展示的全部内容,根据提示填写健康告知及投、被保险人个人信息并选择相应的保险计划,核保通过后,投保人在投保时同意第三方机构作为联合投保人,由联合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费的缴纳义务并领取发票。
16承保:众惠相互实时接收客户投保信息,并由系统完成实时核保,待核保通过且保费支付成功后,通过短信和邮件方式为会员发送承保成功通知。
17退保/批改:投保人拨打众惠相互客服电话400-919-0505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本公司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投保人名下指定账户。退保规则:本保险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申请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本保险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8理赔:出险后尽快拨打众惠相互客服电话400-919-0505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于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的进行理赔金支付,经审核符合理赔条件的,理赔款将打入被保险人本人或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退保金我们将直接退回投保人的交费账户。
19保单: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未留存邮箱的,您可以登录众惠相互官网,点击保单查询或登录会员中心查看或下载电子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惠相互客户服务热线400-919-0505,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
20如实告知义务:在本保险的投保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21信息安全:根据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我们采取了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此外我们还对交互数据采用私钥加密和异常自动报警提示,防止交易数据等信息被截取、篡改,确保交易安全性。
22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2019年四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82.38%,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82.38%,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中国保监会发布2019年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评价结果,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被评定为A类。
23咨询、投诉:如需咨询、查询、变更保单或会员相关信息等,请拨打众惠相互客户服务及投诉热线400-919-0505或登录众惠相互官网,其他关于投保、批改、理赔流程及须知,请登录众惠相互官网,点击资料下载,在会员须知中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