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人寿最近又推出了一款爱心人寿守护神少儿重疾险且依然叫开心小保贝,据说又将会是一个网红级别产品(注意:开心小保贝老款会在新款产品上线后名称调整为开心小保贝基础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性人寿保险公司。是由北京保险产业园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十一家优质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金17亿元,注册地北京。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爱心人寿守护神少儿重疾险保险责任吧。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必须责任:本合同的必选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或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的,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或被保险人终身的,如果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20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20个保单周年日(含)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上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重大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重大疾病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两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中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中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中症疾病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确诊时已经达到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3、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们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被保险人确诊时已经达到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确诊时已经达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不能追溯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被保险人同时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可选责任:您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同时投保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和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1、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2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罕见疾病,我们除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您对爱心人寿守护神少儿重疾险仍有其他问题,或对保险有相关疑问、咨询保险方案以及保险规划相关问题的,欢迎扫下方二维码。专业保险测评、保险顾问,让买保险的过程通俗易懂且不再那么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