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和营销策略不断发展,电话销售保险保持着火热的发展势头,然而电话销售却存在很多的问题,不法分子打着保险的口号进行欺骗,影响到市民的合法权益与正常消费。专家提醒消费者电话购买保险需谨慎。
1、 电话销售的健康险、重疾险产品,一般都是简单核保,或者保证受保的产品,一般都不用担心被拒保;
2、 电话买车险更划算,基本费率比一般渠道低15%;
3、 电话销售保险由于有电话录音,最容易保证其规范化、以及专业性;并且也是最受管控的一种保险销售方式;
4、 作为投保确认的凭证,根据保监会的规定,电话销售的录音保存,是要在保险的保障期完成之后2年后才能销毁。
[案例]
镇江投保却要去深圳理赔
据张先生反映,3年前,他通过电销渠道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险。缴费方式为:每月从手机话费中额外扣除5元缴纳保费。对此,张先生觉得很是方便。
就在上个月,张先生外出不慎受伤,医疗费用共计600多元。他查看了人身意外险的理赔条款,向镇江的保险公司网点报了案,却在几日后被告知:没有在本地系统中查找到与张先生相关的保单信息。而且张先生所投保的产品也未曾在江苏地区销售过,因此如需理赔,要直接与产品销售所在地深圳联系。换言之,在哪里投保就到哪里理赔。
随后,张先生数次通过该公司全国客服热线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现代快报。第1金融街》帮办热线84783629求助。经协调,该公司镇江分公司接收了张先生的理赔材料并表示将在一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
[调查]
电销号码均是全国统一号
据张先生回忆,自己在投保时,并没有被告知投保城市与投保地点,坐席销售人员也没有告知他相关的理赔信息,“而且来电是类似全国统一客服热线的号码,我也没有在意是否有区号。”
记者在南京走访了多家保险公司电销部门,发现但凡设立电销业务的保险公司呼出电话均是全国统一号码。而且此前保监会公布的《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和《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不仅规定全程录音,还明确指出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设有电话营销专用呼出号码,并在全国性媒体上予以公示电话号码。
相关人士指出,出台以上规定主要是为了规避电话扰民。但这造成投保人对来电所在地的不明确,类似于张先生这样的情况也确实存在。从理论上看,保单生效后,无论产品的“归属地”在哪里,都应由投保人所在地的保险公司网点进行保单追踪服务。此外,大多保险公司理赔也已经克服了“异地理赔”的困难,实现全国通赔。“只要保单生效,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该可以畅通理赔。”该人士说。
[提醒]
电话投保方便快捷,同时还享有优惠,让不少人动心。但是专家提醒要保持清醒头脑,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首先,在接到电话后,如果没有购买意向,不要随意含混回答应付过去,而是要明确拒绝。因为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电话录音可以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因此一定要明确表示是否有购买意向。
其次,如果需要购买或者有意向的,要向销售人员询问清楚产品的保险责任、收益特点、费用扣除、退保损失等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特别是退保损失和缴费年限密切相关,一般来说缴费年限越短退保损失越大。
再次,电话交流中多提问少默认。消费者接到保险电话时,要多问问题,不论销售人员是搪塞还是转移话题,都要追问到底,经过反复考虑产品是否适合自己后,再作出决定性回答。
最后,要有效利用犹豫期权利。目前,许多公司在保险条款确认清楚后,无需客户签字直接签发正式保单,一般由快递公司送达。消费者在拿到合同后应该认真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如果不满意或者反悔的,可以在保单签收之日起10日内即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
在电话投保时如无从判断是保险公司打过来的,还是不法中介的冒名顶替。最好的办法是拨打该保险公司电话进行咨询。
买了保险却难理赔,这样的情况让张先生很是闹心。为此,保险专家提醒,投保时应向销售人员确认是否“全国通赔”。记者查看了几家承诺“全国通赔”服务的保险公司官网,均明确公示,异地出险报案后,均由当地公司网点进行理赔服务。
另一方面,保监会《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电话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姓名、所属保险公司或合作机构名称、客服电话、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缴费方式、扣款时间、保单生效日、保单送达方式、犹豫期限等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以避免发生为达到销售目的不惜夸大其辞、曲解条款的情况。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在保单生效后,投保人都会收到相应的短信提醒和电话回访,投保人也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来确认是否“全国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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