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是什么样的?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凡是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都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来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网上帮办任亚如即时播报王女士原是天津某研究所的在职人员,2012年2月份,研究所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单方面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向网上帮办咨询,单位是否应该补交合同到期前的保险?另外,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记者了解到,王女士于2011年7月份与天津某研究所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是2012年10月31日,但单位在2012年2月份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女士不服单位的做法,向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经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判决,由单位补发2012年2至10月份的工资。王女士是:“既然工资应该补发,那么2至10月份的社保是否应由单位补交?找到新工作之前是否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关于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问题,人社局工作人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失业保险领取条件的申领手续。根据津劳局[2005] 330 号规定,用人单位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以下简称“申领资格”)的申报。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其中2005年10月1日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到统一征缴前原参保区县申报。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应提供以下资料:1、失业保险缴费证明及《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以下简称《缴费情况单》)。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3、用人单位破产、清算司法裁定书,用人单位实施撤销、改制、经济性裁员等行为的行政批复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申领资格的确认工作。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判断失业原因,审核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状态,依此确认申领资格。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应即时受理,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其中符合申领资格的,发放《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由用人单位交失业人员。
因为王女士已经错过了申请时间,人社局工作人员建议到单位所属区县的劳动局失业保险科咨询,争取能够进行补办。
您的信息仅供预约咨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键对比省心服务
电子保单快捷变更安全可靠
7x24小时客服不间断品牌实力
11年 1000万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