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属于长期投资项目,而随着保险缴费年度的增加,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会水涨船高。在发生意外变故而不得不退保时,投保人也将承担一定程度的退保损失。在这个问题上,不少投保人在退保时与保险公司发生了矛盾,认为承担的损失过多。要了解退保造成的损失,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保险的现金价值?退保又有哪些必须承担的风险?
退保是指在保险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时,经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解除双方由合同确定的法律关系,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单的现金价值指投保人要求解约或者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返还给投保人的实际金额。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因为在保单生效后,前期多缴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累计后便形成了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除去用于支付保险人的必要费用(如制单费、运营费等管理费用)外,剩余的就是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在解约退保时,保险人应当将这部分价值返还给投保人。故而,现金价值又叫不丧失价值或者不丧失的赔偿权。
通俗一点说,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寿险保单所特有的,对于投保人长期投保并在到期前退保所制定的利息计提补贴,这样就相当于银行的死期存款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取款时,虽然损失了一定的利息,但仍然较之当初的本金和活期要略高的道理一样,只不过在缴费之前就已对每一年份的退保时所得的返还保费都进行了精确的约定。
刘先生2000年给儿子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0万元某人寿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当时孩子22岁,年缴保费1980元,20年缴完(即39600元)。最初几年由于保险公司需要扣除佣金、保单管理费等,保单的现金价值低于其所缴保费。到第十七年,所缴保险费和当时的现金价值相当,如果刘先生想退保就可以拿回相当于自己所缴保费的现金价值。在十七年之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就高于投保人所缴的保费。
首先要准确理解和吃透保单的现金价值的含义。
一般意义上的现金价值是指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独有的。一般来说,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保单相应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越高。像短期意外险、定期寿险、健康险和家财险一般不具有现金价值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很低。
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相应越高。
保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由于长期寿险产品前期扣除的各项费用较多,一般情况下,保单生效最少两年以后才具有现金价值,缴费不满两年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情况下几乎为零,一般投保人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相应越高。
换种说法可能更好理解一点。即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和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在各保单年度的分布不是均匀的,第一年最高,第二年会降低一些,以后则逐年降低,并稳定下来。如果采用分期缴费,保险公司在第一个保单年度的管理费用开支加上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及承担保险责任所需的纯保费,往往接近甚至超过当年所收的保费(依不同产品而不同),这样保险公司对于在投保后第一年内退保的,有可能无退保金,也就是保单未产生现金价值;对于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退保有可能给付少量返保金,也有可能仍无退保金给付(若采用每月或每季度缴纳一次保费,在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上半年,尚未缴足两年保费),也就是保单仍未产生现金价值。
从中国《保险法》的规定看,缴足两年以上保费的寿险保单,已产生现金价值,若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缴足两年以上保费与合同成立两年以上是不同的概念。假设某寿险保单于2007年1月1日签发,保险期间10年,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成立两年,若采用一次缴清保费(趸缴)方式,于2007年1月1日缴清,当时即已缴足两年以上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年缴保费方式,2007年1月1日缴纳一次,2008年1月1日再次缴纳,即已缴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月缴保费方式,每月1日缴纳,2008年12月1日缴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寿险合同解除(退保)时,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一般来说,传统寿险产品不具有理财功能,兼具保障和理财功能的产品主要为新型寿险产品,像人们比较熟知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实施之后,大多数寿险公司出于精算和公司赢利性方面的考虑,一般规定保障性产品只能附加在投资型主险种之后进行投保,所以长期寿险产品的理财功能逐渐得到强化。寿险理财不差钱需要掌握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保单生效第一年退保最不划算。大部分长期寿险产品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首年退保手续费基本相当于所缴保险费,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所缴保险费的20%左右。因此,即便是退保也最好在两年以上才能尽可能多返还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经济陷入窘境无法在保单宽限期之内缴纳保费,可利用寿险产品具有自动垫缴保费、缴清保费、展期保险解决燃眉之急。自动垫付就是根据事先约定,自动利用保单中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现金价值用完。这样原保单的保额不变,但保障期间受现金价值制约,如现有价值越多,保障期间越长,反之亦然。
周先生1999年投保了一款某寿险公司保额40万元,保障期限20年的期缴型两全保险产品。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他一时无法缴纳保险费,当时保单现金价值已经累计达到18000元。
如果周先生投保时约定了自动垫付条款,即利用保单现有的18000元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现金价值用完,所保障的年限由现金价值所能支付的保费决定,但期间保障额度仍为40万元不会改变。
总的来说,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多于或少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关键取决于保险费、预定利率、投资收益率、保险险种、生产率、死亡率等因素。除此之外,还包括分红保险的分红率、意外事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以及公司的营业费用率等因素。退保不如巧用现金价值,那么该如何巧妙利用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的理财功能呢?
一是利用宽限交费期推迟交费。
对于长期寿险产品,保险公司一般都有60天的宽限交费期,投保人可以在宽限期内的任何一天交费。如果60天内仍无法交费,投保人还可以利用两年的宽限期,但在两年之内,保单处于失效状态,投保人可在有交费能力时申请恢复保单,保单效力不变。
这种方式主要是可以让投保人有较长的时间来审视手中的保单是否适合自己,不会出现缴费之后反悔从而造成较大退保损失的情形。
二是利用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
有些长期寿险产品设计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如果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大于应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和利息,而且投保人事先又有此约定,保险公司会自动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三是通过“保单转换”功能调整保险计划。
目前市场上不少保险公司都为投保人提供保单转换功能的产品或者服务,如果投保人想要减少保费支出,同时不希望降低保险的保障功能,投保人就可以通过“保单转换”来调整保险计划,例如将之前购买的比较昂贵的储蓄型保险转换为保障型保险等。
四是缩短保险期限。
保险专家提醒,这是所有规避退保损失的方法中比较“笨”的一种,不过在缩短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仍然享有原来保单上规定的各项保障。
在这里,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特别是长期寿险保单的持有者,不要轻易退保,如果是因为确实无力负担保费或者急需现金,可以采取以上的办法规避或者减少退保损失。退保的风险大,损失多。与其退保,不如合理的利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暂缓一时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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