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9月28日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9日获表决通过,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新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据介绍,增加该条款,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新增的第四十三条规定,若发生工伤事故,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之后,先行支付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偿还,若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条例》还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首次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以及争议处理程序:1、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为了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权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为1年。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和人员往往在事故发生很长时间后才申请认定,证据材料已发生很大变化,造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证困难,无法作出认定决定。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发生较严重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同时,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应当及时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由于存在不同意见,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种方案征求意见。(第二条)
2、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条例规定:在工伤争议处理程序中,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为了便于工伤职工尽快享受待遇,征求意见稿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在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3、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实践中,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往往认定时间长、程序复杂,落实待遇时间长,各地方、各部门和工伤职工反映强烈。这类申请案件在申请工伤认定前,需要先就劳动关系进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增加,进一步延长了工伤认定程序。为了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九条)
4、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第十条)
通过上述简化程序规定,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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